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淮南矿业(集团) (略) 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处。
联系电话:0558-*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颍上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人:谢春伟
2022年10月27日
项目名称: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
建设单位:淮南矿业(集团) (略) 谢桥煤矿
建设地点: (略) 颍上县谢桥镇化中村谢桥煤矿工业场地东北侧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 (略)
建设项目概况:本期项目占地面积3727m2,新建低浓瓦斯氧化区、化水处理区和热力系统加药区等,购置安装*m3/h超低浓瓦斯氧化炉1台、10t/h中温中压余热锅炉1台;配套建设瓦斯掺混、化水处理、电气、控制、水工及暖通、辅助系统等。现有一期工程瓦斯氧化余热利用系统补水、化水、排水等均与本期工程一并进行改造,现有一期工程其他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低浓瓦斯氧化区:布置在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西侧,拟新建一台RTO氧化炉,配套新建一台余热锅炉、氧化风机、掺混装置、钢烟囱、管道支架,并对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电气-化水综合楼进行改造。
化水处理区:布置在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东南侧,主要布置一栋水处理设备间、一座50m3钢制清水箱、二座50m3钢制除盐水箱、一座废水池、管道支架等。
热力系统加药区:布置在二期低浓瓦斯氧化区双层布置北侧,底层布置锅炉给水泵,二层布置减温减压和分汽缸,屋面布置除氧器。
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雨水 (略) 收集后排入矿 (略)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锅炉补充水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锅炉排污水和部分锅炉本体冷凝水、职工生活污水。锅炉补充水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锅炉排污水和部分锅炉本体冷凝水经收集后排入矿区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矿区选煤厂用水、矸石、储煤场洒水用水;项目员工依托矿区原有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矿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不新增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主要为瓦斯氧化炉柴油预热废气、低浓瓦斯氧化废气。
0#柴油燃烧预热,一年启动一次,启动时间大约4h,属于非正常工况排放。燃烧废气中SO2、烟尘、NOx排放量分别为1.52kg/a、0.104kg/a、1.212kg/a;产生浓度分别为213.4mg/m3、14.6mg/m3、170.2mg/m3。
二期项目瓦斯氧化废气参照一期工程已正常运行的监测数据可知,余热锅炉排放烟气中NOX最大折算浓度为未检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检出限为3mg/m3,因此按不利情况预计本次二期项目余热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5mg/m3。二期项目1台瓦斯氧化炉耗气量为*Nm3/h,年运行2000h,则NOX排放量为0.27t/a。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及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19]5号)中NOX标准(NOx≤50mg/m3)。项目的建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3)噪声
项目产生的主要噪声为掺混风机、氧化风机、各种水泵等,其机械噪声值介于75~90dB(A)之间。生产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经隔声降噪和距离衰减并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后,谢桥煤矿工业场地各场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功能排放要求,敏感点预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明显。因此,本项目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盛装水处理药剂的废包装材料、锅炉水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树脂、废过滤介质以及职工生活垃圾。水处理药剂次氯酸钠(10%)、氢氧化钠、氨水(10%)废包装材料,暂存于矿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水处理药剂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用利用。废树脂、废过滤介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处理。生活垃圾由专人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因此,本项目固废得到有效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我 (略) 站发布了项目受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颍上县发改委同意了项目备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淮南矿业(集团) (略) 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处。
联系电话:0558-*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颍上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人:谢春伟
2022年10月27日
项目名称: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二期)
建设单位:淮南矿业(集团) (略) 谢桥煤矿
建设地点: (略) 颍上县谢桥镇化中村谢桥煤矿工业场地东北侧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 (略)
建设项目概况:本期项目占地面积3727m2,新建低浓瓦斯氧化区、化水处理区和热力系统加药区等,购置安装*m3/h超低浓瓦斯氧化炉1台、10t/h中温中压余热锅炉1台;配套建设瓦斯掺混、化水处理、电气、控制、水工及暖通、辅助系统等。现有一期工程瓦斯氧化余热利用系统补水、化水、排水等均与本期工程一并进行改造,现有一期工程其他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低浓瓦斯氧化区:布置在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西侧,拟新建一台RTO氧化炉,配套新建一台余热锅炉、氧化风机、掺混装置、钢烟囱、管道支架,并对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电气-化水综合楼进行改造。
化水处理区:布置在现有一期瓦斯氧化站东南侧,主要布置一栋水处理设备间、一座50m3钢制清水箱、二座50m3钢制除盐水箱、一座废水池、管道支架等。
热力系统加药区:布置在二期低浓瓦斯氧化区双层布置北侧,底层布置锅炉给水泵,二层布置减温减压和分汽缸,屋面布置除氧器。
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雨水 (略) 收集后排入矿 (略)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锅炉补充水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锅炉排污水和部分锅炉本体冷凝水、职工生活污水。锅炉补充水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锅炉排污水和部分锅炉本体冷凝水经收集后排入矿区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矿区选煤厂用水、矸石、储煤场洒水用水;项目员工依托矿区原有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矿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不新增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主要为瓦斯氧化炉柴油预热废气、低浓瓦斯氧化废气。
0#柴油燃烧预热,一年启动一次,启动时间大约4h,属于非正常工况排放。燃烧废气中SO2、烟尘、NOx排放量分别为1.52kg/a、0.104kg/a、1.212kg/a;产生浓度分别为213.4mg/m3、14.6mg/m3、170.2mg/m3。
二期项目瓦斯氧化废气参照一期工程已正常运行的监测数据可知,余热锅炉排放烟气中NOX最大折算浓度为未检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检出限为3mg/m3,因此按不利情况预计本次二期项目余热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5mg/m3。二期项目1台瓦斯氧化炉耗气量为*Nm3/h,年运行2000h,则NOX排放量为0.27t/a。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及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19]5号)中NOX标准(NOx≤50mg/m3)。项目的建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3)噪声
项目产生的主要噪声为掺混风机、氧化风机、各种水泵等,其机械噪声值介于75~90dB(A)之间。生产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经隔声降噪和距离衰减并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后,谢桥煤矿工业场地各场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功能排放要求,敏感点预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明显。因此,本项目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盛装水处理药剂的废包装材料、锅炉水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树脂、废过滤介质以及职工生活垃圾。水处理药剂次氯酸钠(10%)、氢氧化钠、氨水(10%)废包装材料,暂存于矿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水处理药剂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用利用。废树脂、废过滤介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处理。生活垃圾由专人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因此,本项目固废得到有效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我 (略) 站发布了项目受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颍上县发改委同意了项目备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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