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五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对2022年9月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3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见附件1),拟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见附件2),废止(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见附件3)。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修改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单位负责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新文件未出台前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保留)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予以修改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予以废止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乌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对2022年9月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3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见附件1),拟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见附件2),废止(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见附件3)。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修改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单位负责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新文件未出台前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保留)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予以修改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予以废止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乌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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