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嫩江市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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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嫩江市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打击破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为了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我市各自然保护地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0日

(略) 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举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利对以下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向自然保护地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地内排放污染废水

(四)进行房地产开发、违规开展旅游、毁林、毁草、毁湿、未批先占、毁林种人参、盗挖泥炭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的办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 (略) 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或者有效线索材料。

第六条 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举报线索件进行立案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线索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有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将线索报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书面移交案件线索,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7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相关单位必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向外界透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我市各自然保护地遵照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0456-*

(略) 林业和草原局:0456-*

黑龙江中央站黑嘴松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0456-*

高峰省级森林公园:0456-*

嫩江圈河省级湿地公园:0456-*

黑龙江科洛火山森林公园:*

黑龙江门鲁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0456-*

黑 (略) 级自然保护区:

1、嫩江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2、山河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3、七星泡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各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打击破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为了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我市各自然保护地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0日

(略) 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举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利对以下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向自然保护地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地内排放污染废水

(四)进行房地产开发、违规开展旅游、毁林、毁草、毁湿、未批先占、毁林种人参、盗挖泥炭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的办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 (略) 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或者有效线索材料。

第六条 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举报线索件进行立案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线索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有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将线索报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书面移交案件线索,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7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相关单位必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向外界透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我市各自然保护地遵照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0456-*

(略) 林业和草原局:0456-*

黑龙江中央站黑嘴松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0456-*

高峰省级森林公园:0456-*

嫩江圈河省级湿地公园:0456-*

黑龙江科洛火山森林公园:*

黑龙江门鲁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0456-*

黑 (略) 级自然保护区:

1、嫩江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2、山河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3、七星泡农场林业局管护站: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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