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视图时要用 包围var flashvars = {f: "",s:"0",c:"0",e:"2",v:"80",p:"1",lv:"0",loaded:"load" />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61号(汪立新)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61号(汪立新)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61号(汪立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61号

被处罚个人:汪立新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李冲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7日,大盛镇执法人员到渝北区大盛镇真理水厂流域进行检查,发现你在真理水厂上游100米左右垂钓,上述行为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大盛镇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在你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大盛镇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向汪立新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大盛镇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对汪立新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汪立新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查得汪立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违法事实。

6. 汪立新身份证复印件;

7.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汪立新。

8.《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61号)及其送达回证;

9.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61号)及其送达回证;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1.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8-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二)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61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存在“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汪立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佰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7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61号(汪立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61号

被处罚个人:汪立新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李冲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7日,大盛镇执法人员到渝北区大盛镇真理水厂流域进行检查,发现你在真理水厂上游100米左右垂钓,上述行为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大盛镇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在你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大盛镇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向汪立新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大盛镇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对汪立新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汪立新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查得汪立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违法事实。

6. 汪立新身份证复印件;

7.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汪立新。

8.《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61号)及其送达回证;

9.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61号)及其送达回证;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1.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8-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二)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61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存在“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汪立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佰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