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公示
沅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公示
为解决我县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公示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沅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略) 《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我县沅陵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沅陵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租方案、公开配租过程、公开配租结果。
2、公平公正: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和房号,全过程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等单位监督下进行。
3、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优惠政策,关心弱势群体,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优先保障,实现和谐配租。
二、分配房源
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为438套,其中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240套,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198套。地址均为沅陵镇迴龙山居委会鸭子尾片区。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分配对象
1、已书面申请并经社区居委会、沅陵镇初审、各部门复核、县保障办审核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2、上一轮(2016年)参与公开摇号未获实物配租的302户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审查复核,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3、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定向纳入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分配条件
分配对象满足以下条件,并通过审查复核的配租对象实行公开摇号分配房屋和房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沅陵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1557元)困难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在本地实际居住;
3、在沅陵镇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3m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小汽车、无注册资金超过六万的商铺或企业。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优先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军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退捕禁捕和退捕渔民、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四、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分配工作步骤
(一)审核部门
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落实备案的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名单信息。
沅陵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上门调查核实,要求查清现有居住情况,核实其家庭及成员有无小产权房和两违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
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登记信息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二)审核程序
1、居委会、沅陵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略) 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略) 区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实行公开摇号确定分配对象和房号
(1)对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信访局、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两违办、县征收办、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沅陵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配合,组织公开摇号确定保障分配对象的房号,县公证处对摇号活动实行现场公证。
(2)对摇号结果出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合同签订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安置对象持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与县公共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有异议的,由沅陵县纪委监委、沅陵镇人民政府、征收办、应急管理局、县住保中心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暂不纳入此次分配或取消配租资格。
(2)对本次已配租了公租房的临时棚点住户,必须先自行拆除临时棚点,沅陵镇或征收办验收后确定全部拆除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凭拆除证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监督
由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及县住建局纪检组对保障房分配摇号活动全程实施纪律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社区居民代表参与保障房分配公开摇号,实施现场的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的重要民心工程,是改善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此次分配是在县政府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二)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有关纪律。工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问责。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骗租公租房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租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沅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9日
为解决我县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公示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沅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略) 《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我县沅陵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沅陵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租方案、公开配租过程、公开配租结果。
2、公平公正: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和房号,全过程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等单位监督下进行。
3、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优惠政策,关心弱势群体,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优先保障,实现和谐配租。
二、分配房源
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为438套,其中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240套,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198套。地址均为沅陵镇迴龙山居委会鸭子尾片区。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分配对象
1、已书面申请并经社区居委会、沅陵镇初审、各部门复核、县保障办审核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2、上一轮(2016年)参与公开摇号未获实物配租的302户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审查复核,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3、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定向纳入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分配条件
分配对象满足以下条件,并通过审查复核的配租对象实行公开摇号分配房屋和房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沅陵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1557元)困难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在本地实际居住;
3、在沅陵镇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3m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小汽车、无注册资金超过六万的商铺或企业。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优先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军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退捕禁捕和退捕渔民、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四、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分配工作步骤
(一)审核部门
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落实备案的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名单信息。
沅陵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上门调查核实,要求查清现有居住情况,核实其家庭及成员有无小产权房和两违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
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登记信息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二)审核程序
1、居委会、沅陵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略) 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略) 区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实行公开摇号确定分配对象和房号
(1)对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信访局、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两违办、县征收办、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沅陵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配合,组织公开摇号确定保障分配对象的房号,县公证处对摇号活动实行现场公证。
(2)对摇号结果出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合同签订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安置对象持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与县公共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有异议的,由沅陵县纪委监委、沅陵镇人民政府、征收办、应急管理局、县住保中心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暂不纳入此次分配或取消配租资格。
(2)对本次已配租了公租房的临时棚点住户,必须先自行拆除临时棚点,沅陵镇或征收办验收后确定全部拆除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凭拆除证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监督
由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及县住建局纪检组对保障房分配摇号活动全程实施纪律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社区居民代表参与保障房分配公开摇号,实施现场的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的重要民心工程,是改善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此次分配是在县政府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二)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有关纪律。工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问责。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骗租公租房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租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沅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