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11-09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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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11-0916:30:2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吨/年肌氨酸钠及衍生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吨/年肌氨酸钠

及衍生产品项目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 (略) 西侧沂源化工产业园内

山东 (略)

山东海美侬 (略)

该项目位于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 (略) 西侧,沂源化工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70亩,新建4座生产车间(其中3座作为预留车间、1间作为本次建设车间)、1座干燥包装车间,安装固定床反应器、精馏塔、反应釜、双极膜电渗析处理设备、浓缩釜、离心机、干燥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研发中心、化验室、中央控制室、罐区、装卸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五金仓库、变配电室、消防泵房、动力车间等公辅设施,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喷淋吸收塔、RTO、危废仓库、事故水池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肌氨酸钠(37%)*吨/年,肌酸(无水)3000吨/年,肌氨酸500吨/年,肌酸盐酸盐500吨/年,肌氨酸钙500吨/年,二*基甘氨酸500吨/年。

一、施工期间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须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要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要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 (略) 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确保施工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 (略) ,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废水等。高浓废水(离心废水)通过新上一套50m3/dMVR成套设备浓缩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厂区新上300m3/d污水处理站,经“次氯酸钠破氰+PEIC厌氧+一级A/O+二级A/O+二沉池”工艺处理后,通过企业“一企一管”排入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限值以及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协议进水水质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氢氰酸装置产生的含氰废气经水洗塔+两级双氧水溶液喷淋塔预处理;肌氨酸钠、二*基甘氨酸装置水解釜产生的含氨废气经两级硫酸吸收塔预处理;肌氨酸、二*基甘氨酸装置除水解釜废气外的其他废气以及储罐区呼吸废气经两级水洗塔预处理;以上废气再经RTO系统(RTO设置碱洗+水洗预处理,并配套SCR脱硝)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VOCs、氢氰酸、*醛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及表2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 二级标准限值。肌酸盐酸盐装置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经两级碱洗塔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限值,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参考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各固体产品均设置独立的包装间,包装间内双锥干燥机出料及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共5套)处理;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投料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滤芯除尘器(共2套)处理。经过布袋除尘处理的出料包装废气和经滤芯除尘处理的投料废气经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污水处理站及危废间收集的臭气经水洗塔+碱洗塔+生物滤塔+活性炭罐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氨、硫化氢、VOCs、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化验室废气经密闭通风试验台微负压集气系统排出,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

加强管理,通过对储罐设置氮封和呼吸阀,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以及自控水平,生产设备及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对残存物料退净并采用密闭容器盛装,采用氮气对设备及管道进行吹扫,对装置区定期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等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厂界要求,颗粒物、*醛、氰化物、*醇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固定床反应器废催化剂、MVR滤渣、合成釜过滤器滤渣、肌酸盐酸盐母液蒸馏釜残、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醋酸包装桶、废机油、SCR废催化剂、废填料、离心机废滤材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站污泥、硫酸铵、高浓废水MVR浓液须进行属性鉴别,属性未确定之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肌氨酸钙装置过滤产生的滤渣、布袋除尘器及滤芯除尘器定期更换的废布袋和废滤芯进行卫生填埋;催化剂包装材料、清洗后的氢氧化钠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RO膜组件、废双极膜组件、废分子筛及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罐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设置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监测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厂区确认的污染物排放量范围内,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吨/年肌氨酸钠及衍生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吨/年肌氨酸钠

及衍生产品项目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 (略) 西侧沂源化工产业园内

山东 (略)

山东海美侬 (略)

该项目位于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 (略) 西侧,沂源化工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70亩,新建4座生产车间(其中3座作为预留车间、1间作为本次建设车间)、1座干燥包装车间,安装固定床反应器、精馏塔、反应釜、双极膜电渗析处理设备、浓缩釜、离心机、干燥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研发中心、化验室、中央控制室、罐区、装卸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五金仓库、变配电室、消防泵房、动力车间等公辅设施,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喷淋吸收塔、RTO、危废仓库、事故水池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肌氨酸钠(37%)*吨/年,肌酸(无水)3000吨/年,肌氨酸500吨/年,肌酸盐酸盐500吨/年,肌氨酸钙500吨/年,二*基甘氨酸500吨/年。

一、施工期间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须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要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要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 (略) 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确保施工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 (略) ,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废水等。高浓废水(离心废水)通过新上一套50m3/dMVR成套设备浓缩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厂区新上300m3/d污水处理站,经“次氯酸钠破氰+PEIC厌氧+一级A/O+二级A/O+二沉池”工艺处理后,通过企业“一企一管”排入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限值以及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协议进水水质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氢氰酸装置产生的含氰废气经水洗塔+两级双氧水溶液喷淋塔预处理;肌氨酸钠、二*基甘氨酸装置水解釜产生的含氨废气经两级硫酸吸收塔预处理;肌氨酸、二*基甘氨酸装置除水解釜废气外的其他废气以及储罐区呼吸废气经两级水洗塔预处理;以上废气再经RTO系统(RTO设置碱洗+水洗预处理,并配套SCR脱硝)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VOCs、氢氰酸、*醛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及表2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 二级标准限值。肌酸盐酸盐装置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经两级碱洗塔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限值,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参考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各固体产品均设置独立的包装间,包装间内双锥干燥机出料及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共5套)处理;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投料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滤芯除尘器(共2套)处理。经过布袋除尘处理的出料包装废气和经滤芯除尘处理的投料废气经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污水处理站及危废间收集的臭气经水洗塔+碱洗塔+生物滤塔+活性炭罐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氨、硫化氢、VOCs、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化验室废气经密闭通风试验台微负压集气系统排出,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

加强管理,通过对储罐设置氮封和呼吸阀,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以及自控水平,生产设备及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对残存物料退净并采用密闭容器盛装,采用氮气对设备及管道进行吹扫,对装置区定期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等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厂界要求,颗粒物、*醛、氰化物、*醇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固定床反应器废催化剂、MVR滤渣、合成釜过滤器滤渣、肌酸盐酸盐母液蒸馏釜残、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醋酸包装桶、废机油、SCR废催化剂、废填料、离心机废滤材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站污泥、硫酸铵、高浓废水MVR浓液须进行属性鉴别,属性未确定之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肌氨酸钙装置过滤产生的滤渣、布袋除尘器及滤芯除尘器定期更换的废布袋和废滤芯进行卫生填埋;催化剂包装材料、清洗后的氢氧化钠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RO膜组件、废双极膜组件、废分子筛及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罐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设置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监测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厂区确认的污染物排放量范围内,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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