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关于征求《*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2月1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通讯地址:*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4楼法制科;邮编:*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雪娥,0874-*(传真),电子邮箱:*@*63.com。
附件:《*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 (略)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 (略)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略) 总体规 (略)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 (略) 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
城乡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审批意见,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五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 (略) 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含公益性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略) 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公共利益, (略) 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置;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科学控制亮度;
(三) (略)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略) 政公共设施、 (略) 、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实行特许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围墙(栏)临时性设置用于真实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广告,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后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可在活动现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二)不 (略) 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播放声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四) (略) 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时关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 (略) 相关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协调, (略) 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十五条公共广告栏应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发布粘贴式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居民小区内应当设置“便民信息服务栏”,供居民发布信息。“便民信息服务栏”的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略) 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三章招牌设置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综合管理等部门,结合户外广 (略) 街区容貌特点、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制定和公布招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十八条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设置招牌前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咨询招牌设置要求的,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或提供*良县城区招牌设置导则。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招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牌内容为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并与其取得合法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二)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三) (略) 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四)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五)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许可。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和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五)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已预留广告位的建筑图和效果图;
(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活动现场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
第五章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 (略) 安全、城市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三)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对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略) 安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专项规划、设置技术导则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按照部门职责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一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推动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略) 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综合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内容和户外公益广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集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关于征求《*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2月1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通讯地址:*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4楼法制科;邮编:*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雪娥,0874-*(传真),电子邮箱:*@*63.com。
附件:《*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 (略)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 (略)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略) 总体规 (略)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 (略) 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
城乡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审批意见,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五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 (略) 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含公益性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略) 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公共利益, (略) 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置;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科学控制亮度;
(三) (略)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略) 政公共设施、 (略) 、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实行特许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围墙(栏)临时性设置用于真实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广告,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后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可在活动现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二)不 (略) 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播放声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四) (略) 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时关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 (略) 相关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协调, (略) 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十五条公共广告栏应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发布粘贴式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居民小区内应当设置“便民信息服务栏”,供居民发布信息。“便民信息服务栏”的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略) 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三章招牌设置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综合管理等部门,结合户外广 (略) 街区容貌特点、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制定和公布招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十八条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设置招牌前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咨询招牌设置要求的,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或提供*良县城区招牌设置导则。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招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牌内容为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并与其取得合法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二)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三) (略) 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四)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五)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许可。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和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五)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已预留广告位的建筑图和效果图;
(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活动现场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
第五章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 (略) 安全、城市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三)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对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略) 安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专项规划、设置技术导则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按照部门职责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一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推动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略) 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综合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内容和户外公益广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集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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