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十五项整改任务(涉及冲滩拆船方面,省序号44)销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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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十五项整改任务(涉及冲滩拆船方面,省序号44)销号公示

一、反馈问题

有5家企业使用明令禁止的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湖 (略) 将带有油污的船舶部件和废弃物直接浸泡在江水中,冲滩拆船变成泡水拆船。 (略) (略) 金口船厂将含油压舱水直接泵入长江。 (略) 鄂州分公司、 (略) (略) 等将废机油直接倾倒在江滩上,与其他固废混合后推入江中或者就地掩埋,严重污染环境。(省序号44)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督促、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企业冲滩拆船、违规拆船,坚决防止拆船污染周边水域环境。

三、整改措施

(一)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开展联合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予以依法查处。加强检查巡查,严防违规拆船行为死灰复燃。

(二)督促企业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强化污染物收集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

(三)督促企业开展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性制定整治方案,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整改完成。厂区环境已整治。督促企业已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已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企业已书面承诺取消拆船项目。江夏区已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严防违规拆船污染水域环境。

(二)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实施联合检查,常态化巡查检查。2021年12月24以来,江夏区共组织 (略) (略) 金口船厂(以下简称“ (略) ”)的联合检查。其中2021年12月24日,江夏区政府组织金口街、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等单位现场检查;2022年2月24日, (略) 、区科经局、金口街现场检查;2022年2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2022年3月30日,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区相关部门现场检查; (略) 区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4次。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证照、资质进行查验,对厂区生产设备、物料进行摸排,全面排查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4日, (略) 出具关于取消拆船项目的承诺书,严禁违规拆解船舶行为。2022年4月,区 (略) 发放了《无修造船资质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的通知》,并详细告知了当前船舶生产经营必备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6月,江夏区制定了《关 (略) (略) 金口船厂监管防止反弹实施方案》, (略) 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已在厂区安装摄像头2个强化厂区监管,形成震慑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防止违规拆解船舶现象反弹。

2.排查厂区污染物。 (略) 厂区现场已没有造船和拆船等生产活动,厂区没有生产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不涉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全面检查排查,现场没有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完成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生态环境修复。2022年3月, (略) 生态 (略) 共同委托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评估。评估认为:本案中4艘拆解船舶的含油压舱水排放至长江,存在明确的污染排放行为。但基于长江水流量大、环境容量大等特点,综合分析认为受纳压舱水的长江水体应已自然恢复或逐渐自然恢复,但金口船厂作为侵权行为人仍需承担对环境的侵权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修复要求有三条:

一是实现岸线复绿。 (略) 应完成厂区南端金水河出口汇流入长江的岸线区域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并开展植草复绿,复绿岸线长度不少于150米,岸线宽度不少于6米,岸线复绿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

二是完成坡岸整理。 (略) 应完成 (略) 以及长江岸线边坡整理工作,具体包括(1)加固厂区北 (略) 厂大门至西面长江水域防水墙护坡,防止水土流失;(2)清挖厂区一处大花坛以及八处小花坛,清理厂区垃圾,美化周边环境。

三是加强厂区监管。(1) (略) 应通过设置门桩等方式,控制进出厂区的外来车辆,避免第三方在厂区岸线周边倾倒垃圾、破坏环境等行为;(2) (略) 应在大门、岸线周边二处安装摄像头,履行厂区监管义务,并保证正常运行。

目前,修复要求已全部完成。2022年8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认定, (略) 已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

公示期: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



(略) 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一、反馈问题

有5家企业使用明令禁止的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湖 (略) 将带有油污的船舶部件和废弃物直接浸泡在江水中,冲滩拆船变成泡水拆船。 (略) (略) 金口船厂将含油压舱水直接泵入长江。 (略) 鄂州分公司、 (略) (略) 等将废机油直接倾倒在江滩上,与其他固废混合后推入江中或者就地掩埋,严重污染环境。(省序号44)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督促、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企业冲滩拆船、违规拆船,坚决防止拆船污染周边水域环境。

三、整改措施

(一)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开展联合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予以依法查处。加强检查巡查,严防违规拆船行为死灰复燃。

(二)督促企业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强化污染物收集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

(三)督促企业开展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性制定整治方案,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整改完成。厂区环境已整治。督促企业已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已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企业已书面承诺取消拆船项目。江夏区已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严防违规拆船污染水域环境。

(二)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实施联合检查,常态化巡查检查。2021年12月24以来,江夏区共组织 (略) (略) 金口船厂(以下简称“ (略) ”)的联合检查。其中2021年12月24日,江夏区政府组织金口街、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等单位现场检查;2022年2月24日, (略) 、区科经局、金口街现场检查;2022年2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2022年3月30日,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区相关部门现场检查; (略) 区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4次。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证照、资质进行查验,对厂区生产设备、物料进行摸排,全面排查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4日, (略) 出具关于取消拆船项目的承诺书,严禁违规拆解船舶行为。2022年4月,区 (略) 发放了《无修造船资质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的通知》,并详细告知了当前船舶生产经营必备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6月,江夏区制定了《关 (略) (略) 金口船厂监管防止反弹实施方案》, (略) 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已在厂区安装摄像头2个强化厂区监管,形成震慑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防止违规拆解船舶现象反弹。

2.排查厂区污染物。 (略) 厂区现场已没有造船和拆船等生产活动,厂区没有生产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不涉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全面检查排查,现场没有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完成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生态环境修复。2022年3月, (略) 生态 (略) 共同委托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评估。评估认为:本案中4艘拆解船舶的含油压舱水排放至长江,存在明确的污染排放行为。但基于长江水流量大、环境容量大等特点,综合分析认为受纳压舱水的长江水体应已自然恢复或逐渐自然恢复,但金口船厂作为侵权行为人仍需承担对环境的侵权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修复要求有三条:

一是实现岸线复绿。 (略) 应完成厂区南端金水河出口汇流入长江的岸线区域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并开展植草复绿,复绿岸线长度不少于150米,岸线宽度不少于6米,岸线复绿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

二是完成坡岸整理。 (略) 应完成 (略) 以及长江岸线边坡整理工作,具体包括(1)加固厂区北 (略) 厂大门至西面长江水域防水墙护坡,防止水土流失;(2)清挖厂区一处大花坛以及八处小花坛,清理厂区垃圾,美化周边环境。

三是加强厂区监管。(1) (略) 应通过设置门桩等方式,控制进出厂区的外来车辆,避免第三方在厂区岸线周边倾倒垃圾、破坏环境等行为;(2) (略) 应在大门、岸线周边二处安装摄像头,履行厂区监管义务,并保证正常运行。

目前,修复要求已全部完成。2022年8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认定, (略) 已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

公示期: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



(略) 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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