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1-1011: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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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1-1011:56:4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泓武科技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特种玻璃制造设备生产项目

(略) 镇 (略) 770号

泓武科技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略)

本项目租赁厂房面积约为440平方米,拟购置熔化炉、制粉机、等静压机、数控机床等设备共计55台(套)。项目完成后,年产疫苗用中硼硅药物玻璃管生产线32条 、G8.5平板显示玻璃生产线4条、防火玻璃生产线8条、军用航空光学玻璃生产线4条。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熔化废气密闭收集后经设备自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3标准;焊接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 (略) 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

(略)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密机械产 (略) 67 号

苏州 (略)

(略)

苏州 (略) 拟在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 (略) 67 号南厂区利用现有厂房(K41 厂房、K42 厂房),购置 CNC、镭雕机、成型 机、冲床(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合计约 270 台/套,对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生产线进 行扩建,建设完成后年产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由 30 万件增加至 72 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包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建的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1-1#)排放;胶合、印刷、组装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原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1-4#)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烯腈、酚类、氯苯类、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的*烯腈、酚类、氯苯类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泓武科技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特种玻璃制造设备生产项目

(略) 镇 (略) 770号

泓武科技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略)

本项目租赁厂房面积约为440平方米,拟购置熔化炉、制粉机、等静压机、数控机床等设备共计55台(套)。项目完成后,年产疫苗用中硼硅药物玻璃管生产线32条 、G8.5平板显示玻璃生产线4条、防火玻璃生产线8条、军用航空光学玻璃生产线4条。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熔化废气密闭收集后经设备自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3标准;焊接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 (略) 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

(略)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密机械产 (略) 67 号

苏州 (略)

(略)

苏州 (略) 拟在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 (略) 67 号南厂区利用现有厂房(K41 厂房、K42 厂房),购置 CNC、镭雕机、成型 机、冲床(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合计约 270 台/套,对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生产线进 行扩建,建设完成后年产金属计算机零部件由 30 万件增加至 72 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包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建的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1-1#)排放;胶合、印刷、组装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原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1-4#)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烯腈、酚类、氯苯类、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的*烯腈、酚类、氯苯类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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