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节能字〔2022〕9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8000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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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节能字〔2022〕9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8000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梧审批节能字〔2022〕 (略) 行政审批 (略) 同创新能源 (略) 年产*吨锂电池负极材料 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2-11-09 11:30来源: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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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 (略) 同 (略) 年产*吨锂电池负级材料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由我局负责实施相应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8-*-89-01-*,建设 (略) 同 (略) ,建设地 (略) 高 (略) 15号。项目建设规模是扩建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为*吨,计划建设提纯车间、粉碎车间、烘干车间、碳化车间、成品车间、磨粉车间、仓库和办公室。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287.26吨标准煤(当量值)/*.1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天然气、柴油,其中,年耗电量不超过5317.*千瓦时,折合6535.17吨标准煤(当量值)/*.04吨标准煤(等价值);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141.*立方米,折合1715.81吨标准煤;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24.9吨,折合36.28吨标准煤。锂电池负极材料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226.62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20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

三、建设单位要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继续优化催化纯化等生产工艺,降低工艺能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离心机、闪蒸炉等选用能效等级高、安全的节能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012),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

(四)项目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运行效率分析,保证主要用能设备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若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七、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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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节能字〔2022〕 (略) 行政审批 (略) 同创新能源 (略) 年产*吨锂电池负极材料 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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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 (略) 同 (略) 年产*吨锂电池负级材料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由我局负责实施相应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8-*-89-01-*,建设 (略) 同 (略) ,建设地 (略) 高 (略) 15号。项目建设规模是扩建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为*吨,计划建设提纯车间、粉碎车间、烘干车间、碳化车间、成品车间、磨粉车间、仓库和办公室。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287.26吨标准煤(当量值)/*.1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天然气、柴油,其中,年耗电量不超过5317.*千瓦时,折合6535.17吨标准煤(当量值)/*.04吨标准煤(等价值);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141.*立方米,折合1715.81吨标准煤;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24.9吨,折合36.28吨标准煤。锂电池负极材料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226.62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20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

三、建设单位要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继续优化催化纯化等生产工艺,降低工艺能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离心机、闪蒸炉等选用能效等级高、安全的节能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012),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

(四)项目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运行效率分析,保证主要用能设备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若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七、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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