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2〕287号关于公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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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招〔2022〕287号关于公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川药招〔2022〕287号关于公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一方案、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7日。

二、公示范围及内容

截至9月30日申报国家谈判药品、备案采购专区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一方案、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 (略) 等分级处置措施。

(一)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

(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 (略) 的。

(三)错误申报药品分类采购类别的。

(四)在处罚期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

(五)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

(六)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

五、其他事宜

(一) (略) 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 (略) (略) 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 (略) 产品资质信息。

(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

(三)经计算机校验,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不予公示, (略) 自行查询具体原因。

(四)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

咨询电话:028-*-*



川药招〔2022〕287号关于公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一方案、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备案采购专区产品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7日。

二、公示范围及内容

截至9月30日申报国家谈判药品、备案采购专区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一方案、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 (略) 等分级处置措施。

(一)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

(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 (略) 的。

(三)错误申报药品分类采购类别的。

(四)在处罚期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

(五)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

(六)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

五、其他事宜

(一) (略) 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 (略) (略) 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 (略) 产品资质信息。

(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

(三)经计算机校验,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不予公示, (略) 自行查询具体原因。

(四)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

咨询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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