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批之提质降费解答
环评报批之提质降费解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破解环评中介收费高、时间长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紧抓落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的通知》。现就相关环评提质降费增效改革措施解答如下:
Q1.我省近期发布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要求对清单内的环评审批事项实行常态化管理,请问正面清单具体涵盖哪些行业的哪些范围?
A1.《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赣环环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正面清单主要包括实行豁免环评的31个行业的51个项目类别;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17个行业的45个项目类别。另外,对疫情防控、救灾抢险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急需建设的项目,视环境影响程度,经核实,可采取豁免审批、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实行应急服务保障。(豁免和承诺制的具体项目类别见下表。)
表1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 |
1 | 农业0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2 | 渔业04 | 内*养殖 | 无投饵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 | 非金属矿采选业10 | 土砂石开采 | 河道采砂项目 |
4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无发酵工艺且年加工*吨以下的 |
5 | 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6 | 制糖业 | 单纯分装的 | |
7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年加工*吨以下的肉类加 工 | |
8 | 水产品加工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或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且年加工*吨以下的 | |
9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单纯分装的 | |
10 | 食品制造业14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11 | 乳制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2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3 | 其他食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4 | 酒、饮料制造业15 | 酒的制造 | 单纯勾兑的 |
15 | 饮料制造 | 不涉及发酵或原汁生产的 | |
16 | 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不涉及染色、印花、洗水或砂洗工艺的 |
17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及皮革制品制造 |
18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不涉及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羽毛(绒)制品制造 | |
19 | 制鞋业 | 不涉及橡胶硫化、塑料注塑工艺,且年用溶剂型胶粘剂和溶剂型处理剂分别在10吨、3吨以下的项目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木材加工;木质制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或木片的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1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或胶合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
22 | 家具制造业21 | 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仅分割、组装的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3 | 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纸浆制造;造纸 | 无涂布、浸渍、印刷或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
24 | 纸制品制造 | 无涂布、浸渍、印刷或粘胶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
25 | 印刷和记 录媒介复 制业23 | 印刷 | 激光印刷;不使用溶剂油墨且年用低V0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 |
26 | 文教、工 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 制造业24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7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28 | 医药制造业27 | 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 单纯切片、制干或打包的 |
2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仅组装、分装的 | |
3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塑料制品业 | 无电镀工艺,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不使用溶剂型胶粘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 |
32 | 金属制品业33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3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6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不涉及汽车整车或车用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仅组装的;无电镀工艺、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木船建造和维修 |
38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39 | 摩托车制造 | 不涉及摩托车整车或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的,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40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略) 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41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不涉及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43 |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衡器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4 | 其他制造业41 | 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5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仅分拣、破碎的(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 |
46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 |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7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 火力发;热电联产 | 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单纯利用余热或余压发电 |
48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电热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
49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煤气生产之外的 |
50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生物质燃气供应工程 | |
51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 |
52 | 《名录》(2021版)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类别 | ||
说明: 1.本表仅涉及31个行业的51类项目,《名录》(2021版)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类别不纳入环评管理。 2.行业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3.本表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名录》(2021版)对应的规定执行。 |
表2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环评类别
序号 | 《名录》(2021版)中项目类别 | 告知承诺审批的环评类别 |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2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3 | 制糖业 | 报告表 | |
4 | 肉类加工 | 报告表 | |
5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6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食品制造业14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报告表 |
8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罐头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0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印刷 | 报告表 |
1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5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
16 | 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报告表 |
17 |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 | 报告表 | |
18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报告表 | |
19 | 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20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1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 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 他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2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 | 报告表 |
23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报告表 | |
24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25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报告表 | |
26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7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表 | |
28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略) 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9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报告表 |
3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3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 (略) 板制造) | 报告表 | |
3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5 |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衡器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报告表 |
36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报告表 |
37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 报告表 |
38 | 卫生84 | 新建、 (略) 床位20张 (略) 、专 (略) (所、站)、 (略) (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报告表 |
39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公园 | 报告表 |
40 | 学校、 (略) 、 (略) | 报告表 | |
4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2 | 水利 | 灌区工程 | 报告表 |
43 | 引水工程 | 报告表 | |
44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不涉环境敏感区 (略) | 报告表 |
45 | (略) | 报告表 | |
说明: 1.本表仅涉及17个行业的45类项目。 2.行业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
Q2.原先项目编制环评的公参程序需要多次公示,请问相关手续可以进行简化吗?
A2.当然可以,根据《通知》的要求,位于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公示可由原来的2次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外,建设单位将无需采取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方式公开信息。
Q3.环评编制过程中,部分项目编制报告书的话无论是内容还是编制时间都过于冗长,请问可以编制得简单一些吗?
A3.可以的,只要是在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准入要求、按国家《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技术评估、审批权限仍按报告书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建设项目、电磁和核技术利用项目、化工、印染、制革、制浆造纸、有色冶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高环境风险项目和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煤气生产等报告书项目列入环评审批改革负面清单,是不可以进行降级的。
Q4.这样啊,我们看到很多园区的规划环评已经有比较详尽的环境分析内容了,那在环评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可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吗?
A4.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入园项目,在园区规划环评审查通过后,环评文件可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可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Q5.我们企业在环评报审的实际工作中,总为总量确认而头痛,请问《通知》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A5.对已有排放总量指标、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技改或扩建项目,取消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手续;国家另有要求的,相关总量平衡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核查。除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六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外,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 (略) 、县负责核算确认。
Q6.在环评编制过程中,需要引用一些监测数据,但是因为数据并不健全,往往需要企业自行监测,会花费不菲的费用还有时间,请问这次提质增效降费在这方面有好的政策吗?
A6.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推动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环境质量监 (略) ,实现数据资料共享,方便将来的入园项目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已形成的数据成果,可节省建设项目环评办理时间和成本。
Q7.目前各部门都在推行电子政务服务,请问环评审批方面 (略) 上办理渠道吗?
A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估意见后,企业用户可进入《江西省 (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页面(网址:http://**-0021-XK-006-21),点击在线办 (略) 上提交相关材料,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Q8.我们企业比较小,单独办理环评的话价格太高了,可能半年的收入都搭进去了,无法负担,请问有什么好方法吗?
A8.可以与同类型企业打包办理环评,共同承担成本,但须是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编制和审批工作,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破解环评中介收费高、时间长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紧抓落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的通知》。现就相关环评提质降费增效改革措施解答如下:
Q1.我省近期发布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要求对清单内的环评审批事项实行常态化管理,请问正面清单具体涵盖哪些行业的哪些范围?
A1.《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赣环环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正面清单主要包括实行豁免环评的31个行业的51个项目类别;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17个行业的45个项目类别。另外,对疫情防控、救灾抢险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急需建设的项目,视环境影响程度,经核实,可采取豁免审批、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实行应急服务保障。(豁免和承诺制的具体项目类别见下表。)
表1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 |
1 | 农业0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2 | 渔业04 | 内*养殖 | 无投饵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 | 非金属矿采选业10 | 土砂石开采 | 河道采砂项目 |
4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无发酵工艺且年加工*吨以下的 |
5 | 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6 | 制糖业 | 单纯分装的 | |
7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年加工*吨以下的肉类加 工 | |
8 | 水产品加工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或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且年加工*吨以下的 | |
9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单纯分装的 | |
10 | 食品制造业14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11 | 乳制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2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3 | 其他食品制造 | 单纯混合、分装的 | |
14 | 酒、饮料制造业15 | 酒的制造 | 单纯勾兑的 |
15 | 饮料制造 | 不涉及发酵或原汁生产的 | |
16 | 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不涉及染色、印花、洗水或砂洗工艺的 |
17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及皮革制品制造 |
18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不涉及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羽毛(绒)制品制造 | |
19 | 制鞋业 | 不涉及橡胶硫化、塑料注塑工艺,且年用溶剂型胶粘剂和溶剂型处理剂分别在10吨、3吨以下的项目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木材加工;木质制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或木片的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1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或胶合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
22 | 家具制造业21 | 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仅分割、组装的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3 | 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纸浆制造;造纸 | 无涂布、浸渍、印刷或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
24 | 纸制品制造 | 无涂布、浸渍、印刷或粘胶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
25 | 印刷和记 录媒介复 制业23 | 印刷 | 激光印刷;不使用溶剂油墨且年用低V0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 |
26 | 文教、工 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 制造业24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
27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28 | 医药制造业27 | 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 单纯切片、制干或打包的 |
2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仅组装、分装的 | |
3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塑料制品业 | 无电镀工艺,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不使用溶剂型胶粘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 |
32 | 金属制品业33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3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36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不涉及汽车整车或车用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仅组装的;无电镀工艺、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木船建造和维修 |
38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39 | 摩托车制造 | 不涉及摩托车整车或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的,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40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略) 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
41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不涉及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43 |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衡器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4 | 其他制造业41 | 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5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仅分拣、破碎的(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 |
46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 |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0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47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 火力发;热电联产 | 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单纯利用余热或余压发电 |
48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电热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
49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煤气生产之外的 |
50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生物质燃气供应工程 | |
51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 |
52 | 《名录》(2021版)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类别 | ||
说明: 1.本表仅涉及31个行业的51类项目,《名录》(2021版)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类别不纳入环评管理。 2.行业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3.本表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名录》(2021版)对应的规定执行。 |
表2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环评类别
序号 | 《名录》(2021版)中项目类别 | 告知承诺审批的环评类别 |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2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3 | 制糖业 | 报告表 | |
4 | 肉类加工 | 报告表 | |
5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6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食品制造业14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报告表 |
8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罐头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0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印刷 | 报告表 |
1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5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
16 | 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报告表 |
17 |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 | 报告表 | |
18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报告表 | |
19 | 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20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1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 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 他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2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 | 报告表 |
23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报告表 | |
24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25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报告表 | |
26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7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表 | |
28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略) 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29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报告表 |
3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3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 (略) 板制造) | 报告表 | |
3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5 |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衡器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报告表 |
36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报告表 |
37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 报告表 |
38 | 卫生84 | 新建、 (略) 床位20张 (略) 、专 (略) (所、站)、 (略) (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报告表 |
39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公园 | 报告表 |
40 | 学校、 (略) 、 (略) | 报告表 | |
4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2 | 水利 | 灌区工程 | 报告表 |
43 | 引水工程 | 报告表 | |
44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不涉环境敏感区 (略) | 报告表 |
45 | (略) | 报告表 | |
说明: 1.本表仅涉及17个行业的45类项目。 2.行业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
Q2.原先项目编制环评的公参程序需要多次公示,请问相关手续可以进行简化吗?
A2.当然可以,根据《通知》的要求,位于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公示可由原来的2次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外,建设单位将无需采取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方式公开信息。
Q3.环评编制过程中,部分项目编制报告书的话无论是内容还是编制时间都过于冗长,请问可以编制得简单一些吗?
A3.可以的,只要是在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准入要求、按国家《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技术评估、审批权限仍按报告书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建设项目、电磁和核技术利用项目、化工、印染、制革、制浆造纸、有色冶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高环境风险项目和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煤气生产等报告书项目列入环评审批改革负面清单,是不可以进行降级的。
Q4.这样啊,我们看到很多园区的规划环评已经有比较详尽的环境分析内容了,那在环评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可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吗?
A4.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入园项目,在园区规划环评审查通过后,环评文件可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可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Q5.我们企业在环评报审的实际工作中,总为总量确认而头痛,请问《通知》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A5.对已有排放总量指标、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技改或扩建项目,取消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手续;国家另有要求的,相关总量平衡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核查。除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六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外,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 (略) 、县负责核算确认。
Q6.在环评编制过程中,需要引用一些监测数据,但是因为数据并不健全,往往需要企业自行监测,会花费不菲的费用还有时间,请问这次提质增效降费在这方面有好的政策吗?
A6.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推动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环境质量监 (略) ,实现数据资料共享,方便将来的入园项目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已形成的数据成果,可节省建设项目环评办理时间和成本。
Q7.目前各部门都在推行电子政务服务,请问环评审批方面 (略) 上办理渠道吗?
A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估意见后,企业用户可进入《江西省 (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页面(网址:http://**-0021-XK-006-21),点击在线办 (略) 上提交相关材料,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Q8.我们企业比较小,单独办理环评的话价格太高了,可能半年的收入都搭进去了,无法负担,请问有什么好方法吗?
A8.可以与同类型企业打包办理环评,共同承担成本,但须是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编制和审批工作,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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