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巴铁路项目经理部1号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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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巴铁路项目经理部1号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铁建大 (略) (略) 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中国铁建大 (略) (略) 项目经理部1号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 (略) 永宁县闽宁镇乌银高速以北、G110以西、G307以南,西侧为西夏渠。项目总占地面积*.37m2,建设1条混凝土生产线、2条钢筋加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7.*元,占总投资的18.4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筒仓粉尘、搅拌工序粉尘、料仓粉尘、道路运输扬尘、焊接废气和食堂油烟。搅拌工序粉尘经设备自带负压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后,经筒仓顶部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标准要求后,由专用烟道排放。料仓粉尘通过全密闭式料仓,洒水喷淋+雾炮机降尘处理;道路运输扬尘通过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洒水抑尘处理;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料仓粉尘、道路运输扬尘和焊接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无组织达标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拉运至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装载机、搅拌机、弯箍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废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废油污、沉淀池泥沙)和危险废物(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混凝土晾干后作为填方材料(修路)外运处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浇筑预制板或其他预制物件出售;废包装袋和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油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桶装沥干后回用做原料。危险废物(废机油)由有资质的设备更换厂家带走处置,不在厂区内储存。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本项目属于《包头至银川高铁包头至惠农段(含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项目》的附属工程,为临时工程, (略) 工程完工后,所有生产设施无条件拆除,并对占地范围进行水土保持及恢复措施,四周裸露撒播草种,临时占地生态恢复等。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铁建大 (略) (略) 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中国铁建大 (略) (略) 项目经理部1号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 (略) 永宁县闽宁镇乌银高速以北、G110以西、G307以南,西侧为西夏渠。项目总占地面积*.37m2,建设1条混凝土生产线、2条钢筋加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7.*元,占总投资的18.4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筒仓粉尘、搅拌工序粉尘、料仓粉尘、道路运输扬尘、焊接废气和食堂油烟。搅拌工序粉尘经设备自带负压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后,经筒仓顶部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标准要求后,由专用烟道排放。料仓粉尘通过全密闭式料仓,洒水喷淋+雾炮机降尘处理;道路运输扬尘通过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洒水抑尘处理;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料仓粉尘、道路运输扬尘和焊接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无组织达标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拉运至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装载机、搅拌机、弯箍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废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废油污、沉淀池泥沙)和危险废物(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混凝土晾干后作为填方材料(修路)外运处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浇筑预制板或其他预制物件出售;废包装袋和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油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桶装沥干后回用做原料。危险废物(废机油)由有资质的设备更换厂家带走处置,不在厂区内储存。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本项目属于《包头至银川高铁包头至惠农段(含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项目》的附属工程,为临时工程, (略) 工程完工后,所有生产设施无条件拆除,并对占地范围进行水土保持及恢复措施,四周裸露撒播草种,临时占地生态恢复等。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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