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保农林水务科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永宁县宁丰 (略) 交叉处环保农林水务科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贺兰山东麓永宁县闽宁镇地区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4号 | 2022.11.2 |
2 | 关于宁夏晟 (略) 年产*平方米金属幕墙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5号 | 2022.11.3 |
3 | 关于 (略) 数字化环保预印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6号 | 2022.11.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保农林水务科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永宁县宁丰 (略) 交叉处环保农林水务科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贺兰山东麓永宁县闽宁镇地区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4号 | 2022.11.2 |
2 | 关于宁夏晟 (略) 年产*平方米金属幕墙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5号 | 2022.11.3 |
3 | 关于 (略) 数字化环保预印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2〕46号 | 202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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