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万m3OSB人造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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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万m3OSB人造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年产*m3OSB人造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项目拟建 (略) 港南区滨江产业园。建设规模为年产*立方米OSB人造板。项目需自产脲醛树脂胶*t/a(中间产品,全部自用、不外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有刨花生产单元(已包含木料储存)、制胶车间、干燥、筛选车间、主车间、贴面车间等,公辅工程主要有热能中心(包括燃烧炉,配套有导热油换热系统、蒸汽发生器等,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办公室、空压站、冷却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料仓、贴面仓库、调(制)胶原料库房、脲醛树脂胶储罐、*醛储罐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冷凝(系统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处理装置、SNCR脱硝技术+多管旋风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处理装置、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m2,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7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滨江产业园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热能中心烟气经SNCR脱硝+多管旋风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50m高P1排气筒排放,贴面、热压工序有机废气接入热能中心燃烧炉燃烧后一并与热能中心烟气处理从P1排气筒排放,削片、刨片工序、

铺装工序、后处理工序、筛选工序分别经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P2~P5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NOx、SO2、*醛、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二级标准要求排放(其中P2~P5排气筒高度未超过周边200m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排放速率标准按50%计);制胶尾气经冷凝回流+活性炭吸附+喷淋塔吸收后通过20m高P6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氨、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制胶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醛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制胶冷凝水、*醛尾气吸收塔废水回用于制胶生产,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量,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近期经厂区自建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标准后用于林地灌溉,远期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废机油、废桶、*醛过滤器滤渣、废胶、废活性炭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没有经过施胶的边角料外售给生物质燃料厂家回用,含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回收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线,炉渣和除尘灰外售用作农肥,泥沙、金属杂物、初期雨水池沉渣等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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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年产*m3OSB人造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项目拟建 (略) 港南区滨江产业园。建设规模为年产*立方米OSB人造板。项目需自产脲醛树脂胶*t/a(中间产品,全部自用、不外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有刨花生产单元(已包含木料储存)、制胶车间、干燥、筛选车间、主车间、贴面车间等,公辅工程主要有热能中心(包括燃烧炉,配套有导热油换热系统、蒸汽发生器等,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办公室、空压站、冷却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料仓、贴面仓库、调(制)胶原料库房、脲醛树脂胶储罐、*醛储罐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冷凝(系统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处理装置、SNCR脱硝技术+多管旋风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处理装置、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m2,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7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滨江产业园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热能中心烟气经SNCR脱硝+多管旋风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50m高P1排气筒排放,贴面、热压工序有机废气接入热能中心燃烧炉燃烧后一并与热能中心烟气处理从P1排气筒排放,削片、刨片工序、

铺装工序、后处理工序、筛选工序分别经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P2~P5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NOx、SO2、*醛、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二级标准要求排放(其中P2~P5排气筒高度未超过周边200m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排放速率标准按50%计);制胶尾气经冷凝回流+活性炭吸附+喷淋塔吸收后通过20m高P6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氨、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制胶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醛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制胶冷凝水、*醛尾气吸收塔废水回用于制胶生产,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量,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近期经厂区自建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标准后用于林地灌溉,远期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废机油、废桶、*醛过滤器滤渣、废胶、废活性炭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没有经过施胶的边角料外售给生物质燃料厂家回用,含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回收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线,炉渣和除尘灰外售用作农肥,泥沙、金属杂物、初期雨水池沉渣等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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