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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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 (略) 397号3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蓝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BN388A9E)位于 (略) 大 (略) 397号301室(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56′1.982″,北纬22°54′57.924″),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主要从事手机壳的加工生产,生产手机壳*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1)破碎工序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排放量为0.0011t/a,排放速率约为0.0037kg/h,排放量较少,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注塑成型工序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50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5%,排放速率0.0173kg/h,排放浓度为2.8781mg/m3,排放量0.0414t/a,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该处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5%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0.0488t/a,排放速率为0.0203kg/h,排放量较少,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注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项目注塑成型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2)切削液与水混合液用水切削液与水混合液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定期更换,废液作为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理。(3)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 (略) (略) , (略) (略) 大朗镇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4)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利用(其中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破碎后回用到生产工序);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1-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 (略) 397号3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蓝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新冈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BN388A9E)位于 (略) 大 (略) 397号301室(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56′1.982″,北纬22°54′57.924″),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主要从事手机壳的加工生产,生产手机壳*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1)破碎工序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排放量为0.0011t/a,排放速率约为0.0037kg/h,排放量较少,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注塑成型工序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50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5%,排放速率0.0173kg/h,排放浓度为2.8781mg/m3,排放量0.0414t/a,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该处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5%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0.0488t/a,排放速率为0.0203kg/h,排放量较少,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注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项目注塑成型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2)切削液与水混合液用水切削液与水混合液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定期更换,废液作为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理。(3)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 (略) (略) , (略) (略) 大朗镇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4)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利用(其中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破碎后回用到生产工序);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1-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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