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涉及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事项清单公告
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涉及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事项清单公告
根据《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22〕27号)规定,现将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涉及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五、市场监管(共27项) | |||
1 | *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 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 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3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5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略) 络 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 (略) 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 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7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8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 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9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0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1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 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2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 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3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 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4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 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5 | *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6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 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7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8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9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 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20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1 | *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 (略) (略) 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 (略) (略) 场内滞留活禽的处罚 | 全部 |
22 | *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 (略) 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处罚 | 全部 |
23 | *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处罚 | 全部 |
24 | * | (略) 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全部 |
25 | *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 (略) 等管 理制度的处罚 | 全部 |
26 | *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 全部 |
27 | *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处罚 | 全部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根据《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22〕27号)规定,现将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涉及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五、市场监管(共27项) | |||
1 | *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 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 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3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5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略) 络 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 (略) 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 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7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8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 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9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0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1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 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2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 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3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 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4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 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5 | *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6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 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7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8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19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 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20 | *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1 | *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 (略) (略) 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 (略) (略) 场内滞留活禽的处罚 | 全部 |
22 | *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 (略) 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处罚 | 全部 |
23 | *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处罚 | 全部 |
24 | * | (略) 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全部 |
25 | *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 (略) 等管 理制度的处罚 | 全部 |
26 | *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 全部 |
27 | *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处罚 | 全部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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