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1日关于拟作出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套供热管网系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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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1日关于拟作出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套供热管网系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2年11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

(略) 沈北新区

沈阳 (略)

沈阳 (略)

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及公示的公众参与说明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沈发改节能审字〔2021〕38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节能方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以《关于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1〕31号), (略) 沈北新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沈北新区供热发展规划(2015-2030)有关情况的说明》明确了将本项目纳入修编后的《沈北新区供热发展规划(2015-2030)》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既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拆除原有1台29兆瓦热水锅炉、1根45.2米高排气筒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并新建1台91台兆瓦热水锅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1台64台兆瓦热水锅炉和1台91台兆瓦热水锅炉均为调峰热源。

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供水、供电、排水均依托既有项目。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9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项目煤场、灰渣仓均已采取全封闭形式,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系统;根据“报告书”,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等。

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冲渣;脱硫废水经“pH调整+沉淀+絮凝+澄清+浓缩+氧化”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项目不增加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设备等。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书”,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

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分区分类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灰渣、炉渣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灰仓和渣仓内并日产日清。

5.环境风险

建设单位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工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SN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9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项目煤场、灰仓、渣仓均已采取全封闭形式,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系统,根据“报告书”,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等。

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冲渣;脱硫废水经“中和+混凝+澄清”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项目不增加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设备等。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书”,厂界西侧、南侧、北侧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满足4类标准要求;最近敏感点处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

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分区分类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灰渣、炉渣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灰仓和渣仓内并日产日清。

5.环境风险

建设单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2年11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

(略) 沈北新区

沈阳 (略)

沈阳 (略)

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及公示的公众参与说明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沈发改节能审字〔2021〕38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节能方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以《关于沈北生物质热电调峰热源及配 (略) 系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1〕31号), (略) 沈北新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沈北新区供热发展规划(2015-2030)有关情况的说明》明确了将本项目纳入修编后的《沈北新区供热发展规划(2015-2030)》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既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拆除原有1台29兆瓦热水锅炉、1根45.2米高排气筒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并新建1台91台兆瓦热水锅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1台64台兆瓦热水锅炉和1台91台兆瓦热水锅炉均为调峰热源。

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供水、供电、排水均依托既有项目。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9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项目煤场、灰渣仓均已采取全封闭形式,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系统;根据“报告书”,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等。

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冲渣;脱硫废水经“pH调整+沉淀+絮凝+澄清+浓缩+氧化”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项目不增加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设备等。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书”,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

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分区分类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灰渣、炉渣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灰仓和渣仓内并日产日清。

5.环境风险

建设单位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工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SN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9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项目煤场、灰仓、渣仓均已采取全封闭形式,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系统,根据“报告书”,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等。

化学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冲渣;脱硫废水经“中和+混凝+澄清”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项目不增加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设备等。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书”,厂界西侧、南侧、北侧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满足4类标准要求;最近敏感点处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

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灰渣、炉渣、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脱硫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袋分区分类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灰渣、炉渣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灰仓和渣仓内并日产日清。

5.环境风险

建设单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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