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发布机构: | 浦北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
索引号: | *621/2022-*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
发文字号: |
为加快推进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全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维修养护机制,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关于报送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管函[2021]1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计划的通知》和《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法治政府”部门, (略) 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门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我县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草拟形成了《浦北县小型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来邮来件敬请注明“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邮箱地址:*@*63.com;
信件邮寄地址及邮编:浦北县小 (略) 67号浦北县水利局,邮政编码:*。
附件: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
2022年11月8日
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小型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浦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北县小型水库的社会化管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在水利部注册登记的总库容*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立方米以上、1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库工程权属和管护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确权颁证的主体,我县南流、平山和三角山这3座小型水库的权属所有人为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另外牛芦、大冲口等39座小型水库的权属所有人为水库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应承担42座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章管护模式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社会企业作为全县42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的水库,其工程的所有权(产权)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归属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负行政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责任人职责,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小(1)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防汛技术责任人由县水利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小(2)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水库所在镇(街道办)的镇长(主任)担任,防汛技术责任人由水库所在镇水利站长或水利员担任,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负责人名单,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对水库运行进行专业化管理,履行巡查责任人职责,管护单位巡查责任人要认真学管出口通畅。
(四)值班管理房及其他
1.保护值班管理房结构安全,随时保持值班管 (略) 子干净整洁。
2.维护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
3. (略) 需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4.维护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设置的界桩、隔离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违法建(构)筑物。
5.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各种制度牌齐全,标志清晰完整。
第二十七条小型水库实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管护人员不能离岗、脱岗。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巡查24小时开通手机,水库发生影响安全度汛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县防汛办、县水利局汇报。
第二十八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巡查、维修养护制度。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年度巡查、特别巡查和日常维修养护。水库管护单位应及时处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对各级防汛检查中发现的水库安全管理隐患,应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发现水库工程出现异常或发生险情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护人员每次巡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管护单位(管护企业)每年应进行水库管护工作总结,并报水库主管单位、县水利局;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管理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开展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责任制、机构人员落实,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调度方案、应急预案制定、库容库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对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的管护人员和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落实限制运用要求,对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治理方案、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应出台对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管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日常检查; (二)定期抽查; (三)APP考核;(四)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自治区、 (略) 出台水库管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 (略)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 | 浦北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
索引号: | *621/2022-*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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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全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维修养护机制,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关于报送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管函[2021]1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计划的通知》和《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法治政府”部门, (略) 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门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我县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草拟形成了《浦北县小型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来邮来件敬请注明“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邮箱地址:*@*63.com;
信件邮寄地址及邮编:浦北县小 (略) 67号浦北县水利局,邮政编码:*。
附件: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
2022年11月8日
浦北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小型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浦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北县小型水库的社会化管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在水利部注册登记的总库容*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立方米以上、1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库工程权属和管护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确权颁证的主体,我县南流、平山和三角山这3座小型水库的权属所有人为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另外牛芦、大冲口等39座小型水库的权属所有人为水库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应承担42座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章管护模式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社会企业作为全县42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的水库,其工程的所有权(产权)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归属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负行政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责任人职责,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小(1)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防汛技术责任人由县水利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小(2)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水库所在镇(街道办)的镇长(主任)担任,防汛技术责任人由水库所在镇水利站长或水利员担任,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负责人名单,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对水库运行进行专业化管理,履行巡查责任人职责,管护单位巡查责任人要认真学管出口通畅。
(四)值班管理房及其他
1.保护值班管理房结构安全,随时保持值班管 (略) 子干净整洁。
2.维护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
3. (略) 需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4.维护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设置的界桩、隔离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违法建(构)筑物。
5.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各种制度牌齐全,标志清晰完整。
第二十七条小型水库实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管护人员不能离岗、脱岗。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巡查24小时开通手机,水库发生影响安全度汛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县防汛办、县水利局汇报。
第二十八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巡查、维修养护制度。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年度巡查、特别巡查和日常维修养护。水库管护单位应及时处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对各级防汛检查中发现的水库安全管理隐患,应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发现水库工程出现异常或发生险情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护人员每次巡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管护单位(管护企业)每年应进行水库管护工作总结,并报水库主管单位、县水利局;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管理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开展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责任制、机构人员落实,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调度方案、应急预案制定、库容库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浦北县南流水利工程管理所对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的管护人员和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落实限制运用要求,对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治理方案、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应出台对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管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日常检查; (二)定期抽查; (三)APP考核;(四)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自治区、 (略) 出台水库管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 (略)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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