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J*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MB*J* | 实施主体编码 | *MB*J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南丹县自然资源局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及电子报盘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暂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公示 | 01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http://**;2.电话查询:0778-*;3.现场查询: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自治区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2.电话咨询:0778-*。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南丹县层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由南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上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市级初审意见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格式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编制并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文件需按国家标准坐标格式制作并盖用地单位公章;2.预审材料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中的材料清单组织。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0778-*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南丹县城关镇平安大道55号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在南丹县城 (略) 公交车在吉朗五期A区站下车,往拉要社区方向步行50米( (略) 新楼旁),可到达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项目建设依据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无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图)和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论证意见 | 无 | 其他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
网上办理深度 | (略) 咨询, (略) 收件, (略) 预审, (略) 受理, (略) 办理, (略) 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略) 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中的材料清单。 结果名称:用地范围拐点坐标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略) 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略) 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是否承诺审批 | 否 |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略) 令 第743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略) | |
实施日期 | 2021-09-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问题:2.建设项目在哪个阶段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解答:答: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批复之前、备案之后进行申请。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申请办理;核准类项目在核准批复前办理;备案类项目在备案批复后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如何获取?
解答:答:可在广西自然资 (略) 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自然资 (略) 站(http://**)→网上办事(旧)→下载中心→文章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格式样本),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1.哪种情形可以不用办理用地预审?
解答:答: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3.谁是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
解答: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因此,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是用地单位。
常见错误示例:无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J*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MB*J* | 实施主体编码 | *MB*J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南丹县自然资源局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及电子报盘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暂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公示 | 01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http://**;2.电话查询:0778-*;3.现场查询: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自治区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2.电话咨询:0778-*。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南丹县层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由南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上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市级初审意见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格式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编制并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文件需按国家标准坐标格式制作并盖用地单位公章;2.预审材料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中的材料清单组织。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0778-*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南丹县城关镇平安大道55号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C11、C12号窗口 | 在南丹县城 (略) 公交车在吉朗五期A区站下车,往拉要社区方向步行50米( (略) 新楼旁),可到达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
*MB*J*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MB*J*9 | 项目建设依据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MB*J*1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无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MB*J*8 | 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图)和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MB*J*0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论证意见 | 无 | 其他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
网上办理深度 | (略) 咨询, (略) 收件, (略) 预审, (略) 受理, (略) 办理, (略) 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略) 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中的材料清单。 结果名称:用地范围拐点坐标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略) 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略) 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是否承诺审批 | 否 |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略) 令 第743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略) | |
实施日期 | 2021-09-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问题:2.建设项目在哪个阶段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解答:答: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批复之前、备案之后进行申请。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申请办理;核准类项目在核准批复前办理;备案类项目在备案批复后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如何获取?
解答:答:可在广西自然资 (略) 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自然资 (略) 站(http://**)→网上办事(旧)→下载中心→文章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格式样本),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1.哪种情形可以不用办理用地预审?
解答:答: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3.谁是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
解答: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因此,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是用地单位。
常见错误示例:无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