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天长市卫健委行政处罚结果
2022年11月天长市卫健委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铜城镇五灯村卫生室 戴宗*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18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你单位在2022年7月5日的检查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规定对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4日的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并登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铜城镇五灯村卫生室 戴宗*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19号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在2022年7月5日的检查中发现,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0.*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合肥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天卫医罚〔2022〕24号 | 迟报核酸检测结果案 | 在2022年7月1日的检查中发现, (略) 设置了新冠病毒核酸方舱实验室,取得了《技术审核合格证书》和《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在2022年6月29日,为李昌*、李德*、江万*等20人(1:20混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1号)文件要求在6小时之内报告结果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 | 2.*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马训*中医诊所 马训*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2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单位在2022年9月2日的检查中发现,于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29日,接诊患者陈善*未登记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马训*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3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是天长马训*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天长马训阳中医诊所,在2022年9月2日的检查中发现,于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29日,接诊患者陈善*未登记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汊涧镇漂牌村卫生室 杨*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23号 |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在2022年7月6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执行该医疗机构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已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元 | 0.*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汊涧镇漂牌村卫生室 杨*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24号 | 未按规定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案 | 在2022年7月6日的检查中发现,产生的医疗废物安瓿瓶暂时贮存超过2天,未及时处置,后经改正,已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董巨*诊所 董巨*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0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单位在2022年8月18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医疗处理和医生签名内容,在天长董巨*中医诊所使用“ (略) 城南街道八里村卫生室处方笺”为患者吴良*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10 | 2023/11/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董巨*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1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是天长董巨*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在2022年8月18日的检查中发现,你未按规定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医疗处理和医生签名内容,在天长董巨祥中医诊所使用“ (略) 城南街道八里村卫生室处方笺”为患者吴良*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10 | 2023/11/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铜城镇五灯村卫生室 戴宗*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18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你单位在2022年7月5日的检查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规定对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4日的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并登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铜城镇五灯村卫生室 戴宗*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19号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在2022年7月5日的检查中发现,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0.*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合肥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天卫医罚〔2022〕24号 | 迟报核酸检测结果案 | 在2022年7月1日的检查中发现, (略) 设置了新冠病毒核酸方舱实验室,取得了《技术审核合格证书》和《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在2022年6月29日,为李昌*、李德*、江万*等20人(1:20混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1号)文件要求在6小时之内报告结果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 | 2.* | 2022/11/7 | 2023/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马训*中医诊所 马训*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2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单位在2022年9月2日的检查中发现,于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29日,接诊患者陈善*未登记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马训*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3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是天长马训*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天长马训阳中医诊所,在2022年9月2日的检查中发现,于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29日,接诊患者陈善*未登记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汊涧镇漂牌村卫生室 杨*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23号 |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在2022年7月6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执行该医疗机构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已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元 | 0.*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汊涧镇漂牌村卫生室 杨* | 自然人 | 天卫传罚〔2022〕24号 | 未按规定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案 | 在2022年7月6日的检查中发现,产生的医疗废物安瓿瓶暂时贮存超过2天,未及时处置,后经改正,已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董巨*诊所 董巨*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0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单位在2022年8月18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医疗处理和医生签名内容,在天长董巨*中医诊所使用“ (略) 城南街道八里村卫生室处方笺”为患者吴良*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10 | 2023/11/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董巨* | 自然人 | 天卫医罚〔2022〕21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是天长董巨*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在2022年8月18日的检查中发现,你未按规定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医疗处理和医生签名内容,在天长董巨祥中医诊所使用“ (略) 城南街道八里村卫生室处方笺”为患者吴良*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元 | 1.* | 2022/11/10 | 2023/11/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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