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帝盛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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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帝盛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帝盛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6-*-04-02-*。项目拟购置若干合成釜、结晶釜、脱色釜、干燥机、离心机等生产设备,建设30条标准生产线及1台导热油锅炉、1台焚烧炉等配套的辅助和公用工程设施。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第七条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酮、苯*醚、三聚氯氰、二氯苯、三氯化铝、间苯二酚等为原料生产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为合成釜、耙式干燥机、离心机、导热油锅炉、焚烧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45881.61tce(当量值)、53510.2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4537.05万kWh、过热蒸汽(1.6MPa、210℃)41.02万t、天然气71.56万m3。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UV-S:1.27tce/t,UV-284:1.37tce/t,UV-9:0.92tce/t,UV-0:0.31tce/t,UV-1200:1.28tce/t,UV-1600:1.27tce/t,AO-1098:1.22tce/t,UV-1:0.28tce/t,UV-119:1.39tce/t,UV-622:0.83tce/t,UV-944:1.33tce/t,UV-3346:2.04tce/t,UV-3529:1.8tce/t,UV-2020:1.63tce/t,UV-116:1.66tce/t,哌啶酮:1.21tce/t,四*基哌啶醇:1.24tce/t,哌啶胺:0.96tce/t,*基哌啶胺:0.99tce/t,UV-770:0.57tce/t,UV-292:0.26t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UV-123:0.45tce/t,五*基哌啶醇:0.13tce/t,癸二酸二*酯:0.1tce/t,UV-701:0.14tce/t,均优于项目改扩建前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规模同类企业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较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每个环节中。结合生产工艺实际,采用焚烧炉高温烟气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率,做到节能降耗增效。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高效节能产品,特别是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电机、冷水机组、化工离心泵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各生产装置用能和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水平核算的要求。

  (三)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实施可行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每季度向我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 (略) 工信局、 (略) 工信和商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帝盛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6-*-04-02-*。项目拟购置若干合成釜、结晶釜、脱色釜、干燥机、离心机等生产设备,建设30条标准生产线及1台导热油锅炉、1台焚烧炉等配套的辅助和公用工程设施。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5万吨光稳定剂等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第七条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酮、苯*醚、三聚氯氰、二氯苯、三氯化铝、间苯二酚等为原料生产光稳定剂等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为合成釜、耙式干燥机、离心机、导热油锅炉、焚烧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45881.61tce(当量值)、53510.2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4537.05万kWh、过热蒸汽(1.6MPa、210℃)41.02万t、天然气71.56万m3。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UV-S:1.27tce/t,UV-284:1.37tce/t,UV-9:0.92tce/t,UV-0:0.31tce/t,UV-1200:1.28tce/t,UV-1600:1.27tce/t,AO-1098:1.22tce/t,UV-1:0.28tce/t,UV-119:1.39tce/t,UV-622:0.83tce/t,UV-944:1.33tce/t,UV-3346:2.04tce/t,UV-3529:1.8tce/t,UV-2020:1.63tce/t,UV-116:1.66tce/t,哌啶酮:1.21tce/t,四*基哌啶醇:1.24tce/t,哌啶胺:0.96tce/t,*基哌啶胺:0.99tce/t,UV-770:0.57tce/t,UV-292:0.26t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UV-123:0.45tce/t,五*基哌啶醇:0.13tce/t,癸二酸二*酯:0.1tce/t,UV-701:0.14tce/t,均优于项目改扩建前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规模同类企业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较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每个环节中。结合生产工艺实际,采用焚烧炉高温烟气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率,做到节能降耗增效。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高效节能产品,特别是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电机、冷水机组、化工离心泵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各生产装置用能和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水平核算的要求。

  (三)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实施可行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每季度向我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 (略) 工信局、 (略) 工信和商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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