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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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精神,为落实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奖补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总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结转),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三、补贴面积核定

我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定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为补贴资金兑付提供依据。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面积核实。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由街道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街道办事处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街道财政所通过《 (略) 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街道财政所向区财政局上传《 (略) 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金融机构根据各街道财政所提供的发放明细表,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代理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直接由街道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街道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街道财政所专人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街道“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 (略) 点支取补贴资金。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 (略) 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并将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区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化未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区、街农业部门负责向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耕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区农业、财政审核、汇总各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区级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 (略) 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区街农业、财政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街农业、财政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划入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精神,为落实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奖补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总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结转),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三、补贴面积核定

我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定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为补贴资金兑付提供依据。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面积核实。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由街道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街道办事处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街道财政所通过《 (略) 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街道财政所向区财政局上传《 (略) 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金融机构根据各街道财政所提供的发放明细表,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代理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直接由街道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街道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街道财政所专人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街道“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 (略) 点支取补贴资金。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 (略) 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并将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区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化未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区、街农业部门负责向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耕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区农业、财政审核、汇总各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区级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 (略) 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区街农业、财政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街农业、财政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划入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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