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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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雅环罚〔2022〕51号

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社会信用代码:*MA67HMJD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辉

身份证号码:

地址:成都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2层1212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对雅安鹭岛公园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你公司在该项目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推土机(出厂编号SD22AA*)开展测管协同监测。8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F检)字(2022)第(*)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推土机排气的林格曼黑度级数为5级,不符合《 (略) 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要求。8月15日,你公司授权代理人罗俊杰接受了执法人员询问,对监测情况及结果表示认可。

经查明,你公司在雅安鹭岛公园项目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因推土机驾驶员罗某疏于检查,未发现推土机排 (略) ,导致涉案推土机未能及时进行维护检修,在2022年7月29日的测管协同监测过程中,该推土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你公司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 (略) 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2)3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俊杰于2022年8月15日提供的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略) 法定代表人罗辉委托的本案负责人;

3.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证明2022年7月29日所测的涉案推土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对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推土机驾驶员罗俊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7月29日涉案推土机使用过,罗俊杰对监测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5.对 (略) 安全环保部副部长程星棚的询问笔录一份,佐证7月29日涉案推土机使用情况及当日监测情况;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7月29日现场检查过程,推土机型号等信息,并记录现场监测情况;

7.现场照片七页,证明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涉案推土机情况,及现场监测情况;

8.罗俊杰于2022年8月15日提供的《鹭岛公园场地平整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与雅安鹭岛公园项目关系,及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雅环罚〔2022〕51号

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社会信用代码:*MA67HMJD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辉

身份证号码:

地址:成都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2层1212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对雅安鹭岛公园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你公司在该项目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推土机(出厂编号SD22AA*)开展测管协同监测。8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F检)字(2022)第(*)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推土机排气的林格曼黑度级数为5级,不符合《 (略) 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要求。8月15日,你公司授权代理人罗俊杰接受了执法人员询问,对监测情况及结果表示认可。

经查明,你公司在雅安鹭岛公园项目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因推土机驾驶员罗某疏于检查,未发现推土机排 (略) ,导致涉案推土机未能及时进行维护检修,在2022年7月29日的测管协同监测过程中,该推土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你公司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 (略) 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2)3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俊杰于2022年8月15日提供的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略) 法定代表人罗辉委托的本案负责人;

3.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证明2022年7月29日所测的涉案推土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对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推土机驾驶员罗俊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7月29日涉案推土机使用过,罗俊杰对监测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5.对 (略) 安全环保部副部长程星棚的询问笔录一份,佐证7月29日涉案推土机使用情况及当日监测情况;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7月29日现场检查过程,推土机型号等信息,并记录现场监测情况;

7.现场照片七页,证明高新区宜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涉案推土机情况,及现场监测情况;

8.罗俊杰于2022年8月15日提供的《鹭岛公园场地平整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与雅安鹭岛公园项目关系,及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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