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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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2〕34号

临夏州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805

组织机构代码证:*805
社会信用代码:*805

地址:南龙镇罗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高飞
2022年10月10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临夏州 (略) 厂区内未落实“六个百分百”防尘抑尘措施,该案违反了厂区内裸露砂石料未覆盖,商砼车辆出入未使用洗车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2】34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3、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4、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3、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4、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 **--000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1月 9日

州环罚〔2022〕34号

临夏州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805

组织机构代码证:*805
社会信用代码:*805

地址:南龙镇罗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高飞
2022年10月10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临夏州 (略) 厂区内未落实“六个百分百”防尘抑尘措施,该案违反了厂区内裸露砂石料未覆盖,商砼车辆出入未使用洗车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2】34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3、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4、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3、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4、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 **--000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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