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迁安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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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迁安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涉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

《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略) 局党组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科学,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以 (略) 市场监管局) (略) 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发展需求,在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中安排的,原则上由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 (略) 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每个项目支持资金*元,包括三个项目:钢铁产业发明专利培育转化战略推进项目;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发明专利培育转化战略推进项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推进项目,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总结其独特品质与环境、气候等内在联系,推动申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 (略) 市场监管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略) 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规范;

(二)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项目归口管理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辖区的项目;

(二)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 (略) 场监管局做好项目验收;

(四)负责辖区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

(五)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实施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提供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申请(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知识产权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专业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 (略) 场监管局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项目查重、项目信用查询等相关工作;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等工作;

(四) (略) 场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 (略) 市场监管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作出判断,重大 (略) 市场监管局决策。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按照诚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诚信建设职责;

(三)保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四)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略) 市场监管局对所有项目管理相关纸质材料实行“一次报送”制度。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本项目属于竞争类项目,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 (略) 场监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略) 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结合资金安排,及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 (略) 场监管局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及现场初核。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纸质材料受理、项目查重和项目信用查询等。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 (略) 所属的 (略)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略) 内高等学校、 (略) 所、服务机构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 (略) 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知识产权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 (略) 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 (略) 场监管局负责建设知识产权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 (略) 络评审等形式。专家选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现场考察。 (略) 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方案及考评规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确定项目。 (略) 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示。 (略) 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 (略) 场监管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 (略) 场监管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二十四条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知识产权诚信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督检查。 (略) 场监管局按照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调整建议, (略) 场监管局审核。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终止建议, (略) 场监管局审核。

(一)实践证明 (略) 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二)国家、 (略) 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三)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 (略) 场监管局;

(三) (略) 场监管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作出调整、终止决定;

(四) (略) 场监管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二条 (略) 市场监管局组织,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函审验收组织形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知识产权、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作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略) 场监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作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 (略) 场监管局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 (略) 场监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不超过1年。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3.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4.市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5.工作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60 (略) 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 (略) 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场监管局对项目作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知识产权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 (略) 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及时对撤销项目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知识产权信用记录,并按照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 (略) 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略) 场监管局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项目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建立知识产权项目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知识产权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略) 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最多检查1次”项目抽查监督制度。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最多进行1次检查、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四十五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 (略) 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意见, (略) 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略) 级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 (略) 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五十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关条款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编辑人:马国强

审核人:郝清海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涉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

《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略) 局党组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科学,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以 (略) 市场监管局) (略) 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发展需求,在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中安排的,原则上由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 (略) 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每个项目支持资金*元,包括三个项目:钢铁产业发明专利培育转化战略推进项目;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发明专利培育转化战略推进项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推进项目,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总结其独特品质与环境、气候等内在联系,推动申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 (略) 市场监管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略) 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规范;

(二)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项目归口管理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辖区的项目;

(二)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 (略) 场监管局做好项目验收;

(四)负责辖区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

(五)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实施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提供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申请(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知识产权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专业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 (略) 场监管局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项目查重、项目信用查询等相关工作;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等工作;

(四) (略) 场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 (略) 市场监管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作出判断,重大 (略) 市场监管局决策。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按照诚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诚信建设职责;

(三)保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四)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略) 市场监管局对所有项目管理相关纸质材料实行“一次报送”制度。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本项目属于竞争类项目,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 (略) 场监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略) 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结合资金安排,及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 (略) 场监管局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及现场初核。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纸质材料受理、项目查重和项目信用查询等。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 (略) 所属的 (略)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略) 内高等学校、 (略) 所、服务机构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 (略) 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知识产权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 (略) 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 (略) 场监管局负责建设知识产权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 (略) 络评审等形式。专家选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现场考察。 (略) 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方案及考评规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确定项目。 (略) 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示。 (略) 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 (略) 场监管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 (略) 场监管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二十四条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知识产权诚信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督检查。 (略) 场监管局按照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调整建议, (略) 场监管局审核。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终止建议, (略) 场监管局审核。

(一)实践证明 (略) 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二)国家、 (略) 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三)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 (略) 场监管局;

(三) (略) 场监管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作出调整、终止决定;

(四) (略) 场监管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二条 (略) 市场监管局组织,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函审验收组织形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知识产权、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作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略) 场监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作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 (略) 场监管局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 (略) 场监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不超过1年。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3.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4.市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5.工作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60 (略) 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 (略) 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场监管局对项目作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知识产权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 (略) 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及时对撤销项目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知识产权信用记录,并按照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 (略) 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略) 场监管局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项目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建立知识产权项目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知识产权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略) 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最多检查1次”项目抽查监督制度。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最多进行1次检查、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四十五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 (略) 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意见, (略) 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略) 级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 (略) 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 (略) 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五十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关条款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编辑人:马国强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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