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园城市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的批复
关于张园城市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的批复
(略) (略) :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位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张家花园内,项目拟对其中12幢文物建筑采用迁移(临时平移原址复位)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按报批程序已获区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该工程,我局意见如下:
一、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采用迁移(临时平移原址复位)方式进行整体保护,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本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三、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应针对12幢文物建筑的建筑类型、特点和 (略) 径,组织编制每处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须通过专家评审会评审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建筑和迁移施工安全。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略)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略) 静安区文物局
2022年11月9日
(略) (略) :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位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张家花园内,项目拟对其中12幢文物建筑采用迁移(临时平移原址复位)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按报批程序已获区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该工程,我局意见如下:
一、 (略) 更新(115-06地块)项目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平移复位)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采用迁移(临时平移原址复位)方式进行整体保护,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本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三、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应针对12幢文物建筑的建筑类型、特点和 (略) 径,组织编制每处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须通过专家评审会评审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建筑和迁移施工安全。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略)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略) 静安区文物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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