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德阳市整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中江县)
2022年德阳市整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中江县)
为完善我县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秸秆收储能力,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6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2〕448号)以及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2〕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构建完善的收储运体系,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农作物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二、目标任务
采取“补助场地建设、补助配套设施设备、补助利用数量”等的补贴方式,支持村集体或企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合理布设秸秆综合利用点位,2022年计划新增或提档升级秸秆标准化收储利用主体7个,包括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2个,示范展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成果,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全面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构建高质高效的利用机制和发展格局。
三、项目实施时间
(一)2022年7-8月:编制《2022年德阳市整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中江县)》,县政府 (略) 备案。
(二)2022年9月-2022年12月:基本实施完毕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项目总结,启动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补贴环节及标准
(一)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
对新购置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机械购买价的50%,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
1.动力机械补贴。每购买一台打捆机可配套拖拉机头一台(55-100马力之间),对配套的拖拉机机头按照不超过购买价的50%且不超过*元进行补贴。
2.机械补贴。补贴打捆机、拖拉机(田间打捆动力)、粉碎还田机、秸秆粉碎机、自走式秸秆收获机、秸秆传送带、秸秆揉丝机、全自动圆捆包膜机、压缩打包机、农用抓草机、称重地磅等机械,补贴不超过购买价的50%,单套设备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元。
(二)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补贴
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应报当地政府、国土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确保用地依规合法。秸秆收储、利用主体用地面积应在2亩以上,其中厂房、收储库棚主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配备称重地磅、智能监控系统,并按消防设计要求,配备数量合理的消防设施。
1.秸秆收集站点。库棚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补贴,办公管理用房(砖混结构)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补贴,场内场地硬化面积(以C30混凝土为参考标准)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元/平方米补贴,消防井(池)等消防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5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2.五化利用主体。厂房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补贴,办公管理用房(砖混结构)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补贴,场内场地硬化面积(以C30混凝土为参考标准)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元/平方米补贴,消防井(池)等消防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5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3.其它。对新 (略) 监管系统的主体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7000元进行补贴。秸秆收集、利用主体对收储库棚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能达到补贴标准的,对扩建部分予以补助。
单个主体在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万元),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三)秸秆利用量补贴
对秸秆最终利用的合法合规企业,根据利用农作物秸秆量的多少进行补贴: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
(四)技术推广
以竞争性谈判或比选的方式选取技术服务对象,在全县范围开展秸秆监测评价工作,对县域内3个乡镇的5个行政村展开主要农作物的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和测算,为我省秸秆资源台账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构成
项目计划总投资*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元,社会筹资*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补贴、秸秆综合利用量补贴、技术推广等。项目总资金*元,申报用完即止。
(二)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通过实施项目,使收储运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大力提升秸秆收储运能力,有效推动秸秆利用总量增加,实现秸秆高效利用,助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蓬勃发展。
2.生态效益。秸秆收储利用能力增强,有助于解决秸秆禁烧问题,杜绝露地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大气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3.社会效益。秸秆全域综合利用,有助于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有利于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改善人居环境,社会效益显著。
六、补助主体资格确认
1.在中江县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秸秆收储站点、利用企业有固定收储、利用场所,占地面积2亩以上。
2.秸秆收储站点及利用企业不得建在主要交通干线附近; (略) 或乡村规划建设和风貌打造;符合用地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库棚搭建符合中江县彩钢整治要求。
3.秸秆收储站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应 (略) 监管系统,以便于对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情况、秸秆称重、设备运行、秸秆调运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如遇监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秸秆收储站点及综合利用企业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建立秸秆收储、利用记录台账。
七、补助程序
(一)申报。新(扩)建秸秆收储站点及五化利用主体须提交《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申报利用量补贴须提交《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资格审批表》,乡(镇)组织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二)监管。对新(扩)建秸秆收储站点及五化利用主体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秸秆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对利用量的申报主体要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略) 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参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相关项目验收办法执行,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在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项目的实施,联合县财政局做好过程监督及验收;中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收储站点及利用企业的环评审批;县经科局、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落实企业的农业用电优惠政策;县交通局为秸秆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做好收储站点及利用场地的选址、主体资格初审、验收初核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秸秆收储站点和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管,不定期检查其秸秆收集量及利用量台账登记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缴补助资金。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主体按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修建收储站点及利用场地3年内不从事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及时兑现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按照项目方案奖补政策要求,做好监督与管理,按照补助程序组织验收,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实行专人转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保证秸秆综合利用目标顺利完成。
(三)完善支持措施
1.协调用地规划。乡镇党委、政府要主动引导协调,鼓励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永久性占用农用地,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2.用电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要求,将秸秆切割、粉碎、拉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
附件:1.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
2.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资格审批表
3.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验收表
4.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验收表
为完善我县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秸秆收储能力,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6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2〕448号)以及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2〕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构建完善的收储运体系,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农作物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二、目标任务
采取“补助场地建设、补助配套设施设备、补助利用数量”等的补贴方式,支持村集体或企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合理布设秸秆综合利用点位,2022年计划新增或提档升级秸秆标准化收储利用主体7个,包括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2个,示范展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成果,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全面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构建高质高效的利用机制和发展格局。
三、项目实施时间
(一)2022年7-8月:编制《2022年德阳市整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中江县)》,县政府 (略) 备案。
(二)2022年9月-2022年12月:基本实施完毕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项目总结,启动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补贴环节及标准
(一)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
对新购置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机械购买价的50%,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
1.动力机械补贴。每购买一台打捆机可配套拖拉机头一台(55-100马力之间),对配套的拖拉机机头按照不超过购买价的50%且不超过*元进行补贴。
2.机械补贴。补贴打捆机、拖拉机(田间打捆动力)、粉碎还田机、秸秆粉碎机、自走式秸秆收获机、秸秆传送带、秸秆揉丝机、全自动圆捆包膜机、压缩打包机、农用抓草机、称重地磅等机械,补贴不超过购买价的50%,单套设备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元。
(二)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补贴
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应报当地政府、国土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确保用地依规合法。秸秆收储、利用主体用地面积应在2亩以上,其中厂房、收储库棚主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配备称重地磅、智能监控系统,并按消防设计要求,配备数量合理的消防设施。
1.秸秆收集站点。库棚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补贴,办公管理用房(砖混结构)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补贴,场内场地硬化面积(以C30混凝土为参考标准)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元/平方米补贴,消防井(池)等消防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5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2.五化利用主体。厂房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补贴,办公管理用房(砖混结构)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补贴,场内场地硬化面积(以C30混凝土为参考标准)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35元/平方米补贴,消防井(池)等消防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5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3.其它。对新 (略) 监管系统的主体按不超过成本价30%且不超过7000元进行补贴。秸秆收集、利用主体对收储库棚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能达到补贴标准的,对扩建部分予以补助。
单个主体在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万元),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三)秸秆利用量补贴
对秸秆最终利用的合法合规企业,根据利用农作物秸秆量的多少进行补贴: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利用量在0.*吨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元。
(四)技术推广
以竞争性谈判或比选的方式选取技术服务对象,在全县范围开展秸秆监测评价工作,对县域内3个乡镇的5个行政村展开主要农作物的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和测算,为我省秸秆资源台账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构成
项目计划总投资*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元,社会筹资*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收集利用机械补贴、秸秆综合利用场地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补贴、秸秆综合利用量补贴、技术推广等。项目总资金*元,申报用完即止。
(二)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通过实施项目,使收储运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大力提升秸秆收储运能力,有效推动秸秆利用总量增加,实现秸秆高效利用,助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蓬勃发展。
2.生态效益。秸秆收储利用能力增强,有助于解决秸秆禁烧问题,杜绝露地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大气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3.社会效益。秸秆全域综合利用,有助于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有利于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改善人居环境,社会效益显著。
六、补助主体资格确认
1.在中江县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秸秆收储站点、利用企业有固定收储、利用场所,占地面积2亩以上。
2.秸秆收储站点及利用企业不得建在主要交通干线附近; (略) 或乡村规划建设和风貌打造;符合用地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库棚搭建符合中江县彩钢整治要求。
3.秸秆收储站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应 (略) 监管系统,以便于对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情况、秸秆称重、设备运行、秸秆调运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如遇监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秸秆收储站点及综合利用企业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建立秸秆收储、利用记录台账。
七、补助程序
(一)申报。新(扩)建秸秆收储站点及五化利用主体须提交《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申报利用量补贴须提交《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资格审批表》,乡(镇)组织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二)监管。对新(扩)建秸秆收储站点及五化利用主体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秸秆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对利用量的申报主体要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略) 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参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相关项目验收办法执行,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在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项目的实施,联合县财政局做好过程监督及验收;中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收储站点及利用企业的环评审批;县经科局、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落实企业的农业用电优惠政策;县交通局为秸秆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做好收储站点及利用场地的选址、主体资格初审、验收初核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秸秆收储站点和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管,不定期检查其秸秆收集量及利用量台账登记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缴补助资金。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主体按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修建收储站点及利用场地3年内不从事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及时兑现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按照项目方案奖补政策要求,做好监督与管理,按照补助程序组织验收,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实行专人转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保证秸秆综合利用目标顺利完成。
(三)完善支持措施
1.协调用地规划。乡镇党委、政府要主动引导协调,鼓励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永久性占用农用地,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2.用电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要求,将秸秆切割、粉碎、拉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
附件:1.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
2.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资格审批表
3.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验收表
4.中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量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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