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武忠发养殖有限公司)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武忠发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QQ5Q8A
地 址: (略) 水北镇故县村三公里黄生卡
法定代表人:林发忠
2022年5月25日晚, (略) 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民生“110”电话投诉,反映“ (略) 偷排黑色的生猪养殖废水”。执法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共同到 (略) 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区大门南面山涧水沟正在排放黑色废水,经现场核实,你公司异位发酵床西侧有一口储存黑色养殖废水(粪便味道)的沼液池,沼液池东面设置了一个长3米宽1.5米高1米的水泥池,水泥池内设有两个直径约20厘米的PVC排放口,两个直径约20厘米的PVC排放口上方设置了2根高位PVC管堵塞,现场检查时有一根高位PVC堵塞管被打开,沼液池里的黑色废水经白色PVC管、水泥管、波纹管沿场区南侧排入场区外部山涧水沟,最终流入故县溪。 (略) 邵武环境监 (略) 场区外山涧水沟、沼液池东侧废水排口、厂区内南侧第一口检查井各采集水样一份,采集的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分析监测。2022年5月27日,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2]第95号)显示,沼液池东侧废水排口排入外环境水样中污染物COD浓度为1500mg/L、氨氮浓度为254.0 mg/L、总磷浓度为55.6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最高充许日均排放浓度COD为400 mg/L、氨氮为80 mg/L、总磷为8mg/L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1.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3.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2022年5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2]第95号)4.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略)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于2022年6 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略) 改正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强制执行。
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 (略)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据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QQ5Q8A
地 址: (略) 水北镇故县村三公里黄生卡
法定代表人:林发忠
2022年5月25日晚, (略) 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民生“110”电话投诉,反映“ (略) 偷排黑色的生猪养殖废水”。执法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共同到 (略) 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区大门南面山涧水沟正在排放黑色废水,经现场核实,你公司异位发酵床西侧有一口储存黑色养殖废水(粪便味道)的沼液池,沼液池东面设置了一个长3米宽1.5米高1米的水泥池,水泥池内设有两个直径约20厘米的PVC排放口,两个直径约20厘米的PVC排放口上方设置了2根高位PVC管堵塞,现场检查时有一根高位PVC堵塞管被打开,沼液池里的黑色废水经白色PVC管、水泥管、波纹管沿场区南侧排入场区外部山涧水沟,最终流入故县溪。 (略) 邵武环境监 (略) 场区外山涧水沟、沼液池东侧废水排口、厂区内南侧第一口检查井各采集水样一份,采集的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分析监测。2022年5月27日,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2]第95号)显示,沼液池东侧废水排口排入外环境水样中污染物COD浓度为1500mg/L、氨氮浓度为254.0 mg/L、总磷浓度为55.6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最高充许日均排放浓度COD为400 mg/L、氨氮为80 mg/L、总磷为8mg/L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1.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3.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2022年5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2]第95号)4.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略)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于2022年6 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略) 改正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强制执行。
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 (略)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据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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