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利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关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利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关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利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吉利华阳大队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孟津区北岸(吉利),项目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等其他辅助工程。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采取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物料堆场进行遮盖,运输物料车辆封闭或遮盖,防止物料沿途丢撒,冲洗驶出车辆,控制作业带面积,对施工 (略) 进行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影响。
2、废水。施工期车辆冲洗水经收集沉淀池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肥田。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拉走肥田。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4、固废。废弃建筑垃圾及土石方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进行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5、生态。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期及施工完成后生态环境监督和恢复工作。运营期对引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渠道畅通,防止旱涝灾害的发生;设立警示牌,加强宣传教育,禁止人们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任何破坏湿地周围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生产生活营地、混凝土拌和站、车辆维修场、取弃土场等施工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与保护要求不相符的工程内容。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水利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应根据每年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2年6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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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关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利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吉利华阳大队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孟津区北岸(吉利),项目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等其他辅助工程。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采取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物料堆场进行遮盖,运输物料车辆封闭或遮盖,防止物料沿途丢撒,冲洗驶出车辆,控制作业带面积,对施工 (略) 进行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影响。
2、废水。施工期车辆冲洗水经收集沉淀池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肥田。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拉走肥田。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4、固废。废弃建筑垃圾及土石方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进行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5、生态。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期及施工完成后生态环境监督和恢复工作。运营期对引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渠道畅通,防止旱涝灾害的发生;设立警示牌,加强宣传教育,禁止人们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任何破坏湿地周围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生产生活营地、混凝土拌和站、车辆维修场、取弃土场等施工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与保护要求不相符的工程内容。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水利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应根据每年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2年6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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