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仆寺旗海之星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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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仆寺旗海之星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太仆寺 (略) :

  你公司由内 (略) 编制的《太仆寺 (略) 石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委 (略) (略) 对该项目开展了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墨菲评估〔2022〕34号),依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锡署环字〔2021〕41号),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的符合性:

  项目地理坐标E 115°11′42″,N 41°54′41.2″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繁茂 (略) 内,占地面积为6667m2,租赁太仆寺旗宝昌镇繁茂村旧村 (略) 子、办公用房建设大、小切割车间、打磨车间、火烧车间、雕刻车间、大切循环沉淀池和磨光循环沉淀池等,生产规模为年产花岗岩石板材*平方米。已在太仆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6-*-04-05-*。本项目的总投资为*元人民币,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1.5%。

  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开始建设,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于2022年10月18日下达《太仆寺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旗环罚〔2022〕3号)对该项目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太仆寺 (略) 缴纳了相关罚款。该项目自处罚之日起(2022年10月18日)处于停产状态,2022年10月委托环评单位开始编制环评准备生产。

  太仆寺 (略) 石材加工厂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区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太仆寺旗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宝昌镇属于点状开发城镇,产业准入事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审核,该项目未在负面清单之列。依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10月)中“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区域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太仆寺旗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本项目符合该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等管控要求,结合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结论,该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政策。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管控要求。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在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扬尘和少量的焊接废气,

  (1)施工现场合理布局、易起尘物料实行库存、加盖篷布、洒水清扫;

  (2)设立垃圾暂存点,及时回收、清运工程垃圾与废土料等。

  2.运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石材切割和抛光工序产生的粉 尘、火烧工序产生的燃料废气、堆场扬尘、运输扬尘以及食堂油烟。

  1)石材切割和抛光工序均用水喷淋法,厂区生产工艺采取喷水湿式作业,所有加工设备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车间除进出通道外均密封。

  2)火烧面工序以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作火焰燃料,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燃烧废气对大气影响可以接受。

  3)本项目原料堆场、含水泥砂堆场、废石堆场主要为大直径的花岗岩石块,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堆料场、减少物料露天堆放、 及时清理地面粉尘、建筑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

  4)本项目油烟产生量较小,食 堂 油 烟 排 放 满 足 《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 (*)的要求,

  5)(二)水污染防治。

  1、建设期间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少量设备冲洗废水

  (1)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或地面洒水降尘。

  (2)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排入繁茂 (略) 内公共卫生间。

  2、运营期间水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板材加工过程产生大量石粉,通过湿法工艺进入大切水池、磨光水池,因此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循环水经沉淀水池沉淀后回用到板材加工过程,不外排。

  (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宝昌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三)噪污染声防治。

  1、建设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噪声和交通噪声,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

  (2)夜间禁止施工,采用低噪设备,采取限制车速、禁止鸣笛等措施。

  2、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大切机、中切机、红外线切机、 磨光机、火烧机等设备运行噪声,经厂区墙体、厂房隔声,基础减震,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期间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1)施工过程中应将废弃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统一堆放,集中处理,建筑固体废物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堆存时间,对不能利用部分及时清运出厂并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2、运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石材边角料、沉淀污泥、废刀片、废砂轮等及生活垃圾。

  (1)项目石材边角料主要为切割等工序所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做制砂原料;

  (2)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 水处理后定期外售做制砖原料;废刀片和废砂轮集中收集贮存于库房外售;

  (3)生活垃圾由厂区内设垃圾箱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4)机械润滑废油、清洗、保养产生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内的危废暂存间,内部设2个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要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初步设计报告并落实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要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四)所有排污口预留规范的采样口, (略) 。按照环评要求的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台帐。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决定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六)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太仆寺 (略) :

  你公司由内 (略) 编制的《太仆寺 (略) 石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委 (略) (略) 对该项目开展了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墨菲评估〔2022〕34号),依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锡署环字〔2021〕41号),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的符合性:

  项目地理坐标E 115°11′42″,N 41°54′41.2″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繁茂 (略) 内,占地面积为6667m2,租赁太仆寺旗宝昌镇繁茂村旧村 (略) 子、办公用房建设大、小切割车间、打磨车间、火烧车间、雕刻车间、大切循环沉淀池和磨光循环沉淀池等,生产规模为年产花岗岩石板材*平方米。已在太仆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6-*-04-05-*。本项目的总投资为*元人民币,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1.5%。

  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开始建设,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于2022年10月18日下达《太仆寺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旗环罚〔2022〕3号)对该项目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太仆寺 (略) 缴纳了相关罚款。该项目自处罚之日起(2022年10月18日)处于停产状态,2022年10月委托环评单位开始编制环评准备生产。

  太仆寺 (略) 石材加工厂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区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太仆寺旗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宝昌镇属于点状开发城镇,产业准入事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审核,该项目未在负面清单之列。依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10月)中“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区域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太仆寺旗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本项目符合该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等管控要求,结合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结论,该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政策。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管控要求。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在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扬尘和少量的焊接废气,

  (1)施工现场合理布局、易起尘物料实行库存、加盖篷布、洒水清扫;

  (2)设立垃圾暂存点,及时回收、清运工程垃圾与废土料等。

  2.运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石材切割和抛光工序产生的粉 尘、火烧工序产生的燃料废气、堆场扬尘、运输扬尘以及食堂油烟。

  1)石材切割和抛光工序均用水喷淋法,厂区生产工艺采取喷水湿式作业,所有加工设备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车间除进出通道外均密封。

  2)火烧面工序以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作火焰燃料,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燃烧废气对大气影响可以接受。

  3)本项目原料堆场、含水泥砂堆场、废石堆场主要为大直径的花岗岩石块,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堆料场、减少物料露天堆放、 及时清理地面粉尘、建筑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

  4)本项目油烟产生量较小,食 堂 油 烟 排 放 满 足 《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 (*)的要求,

  5)(二)水污染防治。

  1、建设期间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少量设备冲洗废水

  (1)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或地面洒水降尘。

  (2)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排入繁茂 (略) 内公共卫生间。

  2、运营期间水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板材加工过程产生大量石粉,通过湿法工艺进入大切水池、磨光水池,因此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循环水经沉淀水池沉淀后回用到板材加工过程,不外排。

  (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宝昌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三)噪污染声防治。

  1、建设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噪声和交通噪声,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

  (2)夜间禁止施工,采用低噪设备,采取限制车速、禁止鸣笛等措施。

  2、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大切机、中切机、红外线切机、 磨光机、火烧机等设备运行噪声,经厂区墙体、厂房隔声,基础减震,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期间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1)施工过程中应将废弃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统一堆放,集中处理,建筑固体废物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堆存时间,对不能利用部分及时清运出厂并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2、运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石材边角料、沉淀污泥、废刀片、废砂轮等及生活垃圾。

  (1)项目石材边角料主要为切割等工序所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做制砂原料;

  (2)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 水处理后定期外售做制砖原料;废刀片和废砂轮集中收集贮存于库房外售;

  (3)生活垃圾由厂区内设垃圾箱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4)机械润滑废油、清洗、保养产生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内的危废暂存间,内部设2个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要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初步设计报告并落实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要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四)所有排污口预留规范的采样口, (略) 。按照环评要求的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台帐。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决定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六)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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