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
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桥沥村 |
建设单位 | 东莞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属于改建项目,厂房地 (略) 常平镇桥沥村(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6′9.54″,东经114°0′19.34″)。项目新增*元投资额,改建后总投资额为*万元,总占地面积为*m2,总建筑面积为*m2,预计年产圣诞树*件、吹气塑胶制品*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项目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项目热解工序设有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吹膜后印刷工序及警示语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VOCs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浸光油烘烤工序及补漆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回收造粒工序及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热解工序产生的VOCs经热洁炉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9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解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天然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从两个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高度分别为10m及15m,可满足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的较严值;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区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水污染源生产废水:项目水帘柜 (略) 板废水作为零星废水,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前处理清洗废水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其中60%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40%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较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至东莞运河。生活污水:项目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3)噪声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1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工程分析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桥沥村 |
建设单位 | 东莞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建)属于改建项目,厂房地 (略) 常平镇桥沥村(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6′9.54″,东经114°0′19.34″)。项目新增*元投资额,改建后总投资额为*万元,总占地面积为*m2,总建筑面积为*m2,预计年产圣诞树*件、吹气塑胶制品*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项目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项目热解工序设有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吹膜后印刷工序及警示语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VOCs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浸光油烘烤工序及补漆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回收造粒工序及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8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热解工序产生的VOCs经热洁炉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效率为90%,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解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天然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从两个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高度分别为10m及15m,可满足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的较严值;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区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水污染源生产废水:项目水帘柜 (略) 板废水作为零星废水,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前处理清洗废水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其中60%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40%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较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至东莞运河。生活污水:项目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3)噪声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1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工程分析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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