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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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简介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承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九)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综合决策提供支撑,并协助落实县(市)党委、政府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环境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各派出分局统一行使本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强化现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生态延边。

二、内设机构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1.负责文件管理和起草、议案提案、信息报送、政务服务工作。

2.负责会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3.负责局后勤保障和接待管理工作。

4.负责各办公室运维管理工作。

5.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6.负责保密工作。

7.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8.负责工会工作。

9.负责统筹包保村工作。

10.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1.负责党务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

2.负责宣传思想工作。

3.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

4.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5.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反邪教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6.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等工作。

7.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

1.负责机关、站、队的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3.负责各项票据、银行对账工作。

4.负责监督指导站、队账务、人事、工资的相关工作。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规科

1.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全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大队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案件集体讨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立案及结案审批,案件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审核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负责依法治县及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3.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科

1.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实施管理,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协调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具体工作。

2.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3.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储备、申请及管理工作;承担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三线一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生态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范;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4.负责自然生态、农村环境整治、土壤等项目谋划,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监察执法大队

1.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工作。

2.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按照水、气、土等科室制定的监督管理计划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污染源“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开展环境执法的后督察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3.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及后督察工作。

4.负责环境信访接待、 (略) 和信访维稳、有奖举报等工作。

5.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督察督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承担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汪清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企业约谈工作。

7.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自主验收工作。

8.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监测站

1.负责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质量报告书工作。

2.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空气、水、声、土壤、生态等)监测工作。

3.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4.负责环境执法、应急监测和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工作。

5.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考核工作。

6.负责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7.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直属事业单位

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汪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其他信息

负责人:胡国龙

办公地址:汪清县汪清镇江北街东1217号

邮政编码:*

电话:0433-*

办公时间:(秋冬季)8:30-12:00,13:00-16:30

(春夏季)8:30-12:00,13:30-17: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承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九)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综合决策提供支撑,并协助落实县(市)党委、政府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环境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各派出分局统一行使本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强化现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生态延边。

二、内设机构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1.负责文件管理和起草、议案提案、信息报送、政务服务工作。

2.负责会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3.负责局后勤保障和接待管理工作。

4.负责各办公室运维管理工作。

5.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6.负责保密工作。

7.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8.负责工会工作。

9.负责统筹包保村工作。

10.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1.负责党务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

2.负责宣传思想工作。

3.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

4.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5.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反邪教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6.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等工作。

7.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

1.负责机关、站、队的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3.负责各项票据、银行对账工作。

4.负责监督指导站、队账务、人事、工资的相关工作。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规科

1.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全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大队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案件集体讨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立案及结案审批,案件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审核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负责依法治县及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3.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科

1.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实施管理,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协调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具体工作。

2.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3.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储备、申请及管理工作;承担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三线一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生态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范;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4.负责自然生态、农村环境整治、土壤等项目谋划,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5.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监察执法大队

1.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工作。

2.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按照水、气、土等科室制定的监督管理计划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污染源“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开展环境执法的后督察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3.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及后督察工作。

4.负责环境信访接待、 (略) 和信访维稳、有奖举报等工作。

5.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督察督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承担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汪清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企业约谈工作。

7.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自主验收工作。

8.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监测站

1.负责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质量报告书工作。

2.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空气、水、声、土壤、生态等)监测工作。

3.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4.负责环境执法、应急监测和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工作。

5.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考核工作。

6.负责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7.负责完成局党支部和局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直属事业单位

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汪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其他信息

负责人:胡国龙

办公地址:汪清县汪清镇江北街东1217号

邮政编码:*

电话:0433-*

办公时间:(秋冬季)8:30-12:00,13:00-16:30

(春夏季)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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