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喷涂60000件塔机标准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喷涂60000件塔机标准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5-*(环评科)
????通讯地址:宜春经开区管 (略) 1号206(*)
项目名称 | 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 |
建设地点 |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略) 以南、经发大道以西) |
建设单位 | 江西中天 (略) |
环评机构 | 宜春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略) 以南、经发大道以西),依托江西中天 (略) 预留空地扩建1栋厂房进行生产,总占地面积为2700m2。属于扩建工程,主要以塑粉、钢丸、脱脂剂、表面活性剂、表面处理剂、中和剂、添加剂、半成品塔件为原辅料,外购半成品塔件经抛光、吹灰、水洗、脱脂、硅烷、烘干、喷涂、塑粉固化等工序进行生产。 项目总投资1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27%。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VOCs)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1101.5-2019)表1、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标准,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大型规模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中PH、CODcr、BOD5、氨氮、SS达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其余因子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后再排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项目营运期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 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要求。 本扩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50m范围。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分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VOCs≤0.5t/a、NOx≤1.683t/a。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5-*(环评科)
????通讯地址:宜春经开区管 (略) 1号206(*)
项目名称 | 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 |
建设地点 |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略) 以南、经发大道以西) |
建设单位 | 江西中天 (略) |
环评机构 | 宜春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江西中天 (略) 年喷涂*件塔机标准节项目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略) 以南、经发大道以西),依托江西中天 (略) 预留空地扩建1栋厂房进行生产,总占地面积为2700m2。属于扩建工程,主要以塑粉、钢丸、脱脂剂、表面活性剂、表面处理剂、中和剂、添加剂、半成品塔件为原辅料,外购半成品塔件经抛光、吹灰、水洗、脱脂、硅烷、烘干、喷涂、塑粉固化等工序进行生产。 项目总投资1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27%。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VOCs)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1101.5-2019)表1、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标准,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大型规模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中PH、CODcr、BOD5、氨氮、SS达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其余因子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后再排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项目营运期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 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要求。 本扩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50m范围。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分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VOCs≤0.5t/a、NOx≤1.683t/a。 |
公众参与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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