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13”冒顶片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克什克腾旗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13”冒顶片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3日11时许,克什克腾旗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7月14日,成立了由克什克腾旗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常务副旗长姜惠勇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武秀杰任副组长,旗应急、公安、总工会及宇宙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地区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
克什克腾旗 (略) ( (略) ),位于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成立于2005年8月4日,经 (略) ,法定代表人翁胜杰,注册资金*元,从事铅锌多金属矿勘探,铅锌矿采、选、销售,设计生产能力*t/a。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H)、采矿许可证(编号:C**)、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0〕*),公司采区为独立生产系统,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19〕*)和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编号:蒙AQBKSIII*),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略) 任命谷庆海为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略) 配备了“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
2.承包单位
丹东银山 (略) (以下简称丹东银山),注册 (略) 青城子镇沙台街,成立于2000年12月11日,经 (略) (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恒禹,注册资本*元,经营范围包括井巷施工、钻探、巷道开拓等。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P、施工资质证(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编号:(D*)、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YF*),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该公 (略) 井巷采掘工程,双方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了丹东银山 (略) 驻克什克腾旗 (略) 项目部(以下简称丹东银山项目部),任命孙国栋为丹东银山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丹东银山项目部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生产过程有关情况
1.生产系统简介:
克什克腾旗 (略) 大石山铅锌矿采选*吨/年改扩建地下开采项目由长 (略) (*级资质,证书编号:A*)编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审批复。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施工组织 (略) 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并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交付丹东银山项目部,项目部按照该设计要求进行具体施工。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约45米,宽约5米,矿体厚度4.0-4.5m,倾角为83°,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采场两端设3-5-1、3-5-2两个与上中段贯通的行人通风天井作为采场的两个安全出口,矿体下盘布设电耙道与出矿斗穿,采用下盘电耙道与出矿溜井联合出矿。该采场于2022年5月开采,6月份因电耙道扩宽刷大施工,采场暂停采矿,直到事故发生时该采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现场安全管理简介:
(1) (略) 层面,公司总经 (略) 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郭宝臣、安全科科长张志峰负责三中3-5采场安全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张勋亮负责三中3-5采场采掘工程技术管理;事故发生时, (略) 当 (略) 总经理谷庆海。
(2)丹东银山项目部层面,项目部经理孙国栋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刘波负责三中3-5采场安全管理工作,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卢胜军负责三中3-5采场地质技术管理;事故发生时,丹东银山项目部当班带班下井领导是项目部经理孙国栋,当班安全员是刘波。
(三)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事故地点为三中3-5采场内距电耙机15m处,采高4.1米,事故地点上方顶板有一条由地质构造活动产生的断层,倾向NE84°,倾角为70°~85°,呈“V”字形向上发育,沿走向逐渐变宽,同时含有薄层断层泥,初步设计与地质报告中均未提及该断层,且在前期回采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断层。冒落下的岩石呈不规则形状,冒落的岩堆旁有一把铁锹。
二、事故发生经过以及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13日白班班前会上,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安排岩工刘景志、靳晓龙到一中施工现场撤出凿岩作业设备。班前会结束后,刘景志、靳晓龙随身携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下井到一中施工现场撤出设备。刘景志、靳晓龙撤出凿岩设备后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三中3-5采场,在经过距电耙机15m处时,顶板突然冒落将刘景志、靳晓龙掩埋。
(二)抢险救援情况
2022年7月13日11时许,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在三中检查时,发现3-5采场有灯光,随后进入采场查看,发现采场顶板冒落,冒落的渣堆中有水靴,渣堆旁有矿灯。刘波用手扒开渣堆一角,发现下面有人,试图继续用手扒开渣堆,但发现效率太慢后,便立即跑到三中马头门打电话通知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费志刚组织人员下井进行救援。费志刚接到电话后立 (略) 安全科科长张志峰,张志峰在接到费志刚报告后,立刻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进行了报告,随后张志峰、费志刚找到丹东银山项目部武春海、扈广军、李春伟,五人随即携带担架下井到达三中3-5采场,与刘波一起将刘景志、靳晓龙从渣堆救出,并送往井口。同时,郭宝臣在接到张志峰报告后立即安排两台车辆到井口等候救援, (略) 梁伟东联系林西县120。刘波等人升井后,立即将刘景志和靳晓龙抬至救援车上送 (略) ,在与120 (略) 相遇后进行了对接。在救护车上,随车医生对刘景志、靳晓龙进行了抢救,7月13日12时35分,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经过
2022年7月13日11时20分左右,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打电话向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费志刚通知了事故情况,费志 (略) 安全科科长张志峰进行了报告;张志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进行了报告, (略) 总经理谷庆海下井带班无法取得联系,12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三中3-5采场发生冒顶,导致两名工人受伤。7月13日12时35分左右,郭宝臣向总经理谷庆海报告了事故情况。7月13日13时17分, (略) 总经理谷庆海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 (略) 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进行了报告。
(四)善后处理情况
丹东银山项目部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 (略) 派副总经理刘晓辉协助处理善后相关事宜,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经丹东银山项目部与死者家属双方协商,于7月17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刘景志于7月17日火化,死者靳晓龙于7月18日火化。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佰零*万*仟*佰点击查看>>元(506.*元)。
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住址 | 身份证号 | 培训 情况 |
刘景志 | 男 | 48 | 死亡 |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长咀村李家堡1号200-11 | 已培训 | |
靳晓龙 | 男 | 35 | 死亡 | (略) 林西县大井镇东风村一组 | 已培训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盲竖井三中3-5采场矿体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出现呈“V”形向上发育并夹泥的断层,导致顶板发生冒落。
2.丹东银山项目部岩工刘景志、靳晓龙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停工多天的三中3-5采场。
(二)间接原因
1. (略)
(1)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丹东银山项目部
(1)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2)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略) 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志峰, (略) 安全科科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25%)。
2.郭宝臣, (略) 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3.张勋亮, (略) 总工程师 ,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4.谷庆海, (略)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
5.克什克腾旗 (略) ,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丹东银山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景志,项目部岩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采场,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刘景志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靳晓龙,项目部岩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采场,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刘景志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刘波,项目部当班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4.卢胜军,项目部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5.孙国栋,丹东银山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5%)。
6.张恒禹, (略) 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
7.丹东银山 (略)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切实完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 (略) (略) 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 (略) (略) 要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 (略) 要强化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严防失管漏查,坚决杜绝“三违”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行为。
(五) (略)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盯紧重点部位,狠抓薄弱环节,同时针对此次事故,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梳理短板弱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控,严防事故发生。
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7月13日11时许,克什克腾旗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7月14日,成立了由克什克腾旗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常务副旗长姜惠勇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武秀杰任副组长,旗应急、公安、总工会及宇宙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地区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
克什克腾旗 (略) ( (略) ),位于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成立于2005年8月4日,经 (略) ,法定代表人翁胜杰,注册资金*元,从事铅锌多金属矿勘探,铅锌矿采、选、销售,设计生产能力*t/a。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H)、采矿许可证(编号:C**)、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0〕*),公司采区为独立生产系统,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19〕*)和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编号:蒙AQBKSIII*),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略) 任命谷庆海为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略) 配备了“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
2.承包单位
丹东银山 (略) (以下简称丹东银山),注册 (略) 青城子镇沙台街,成立于2000年12月11日,经 (略) (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恒禹,注册资本*元,经营范围包括井巷施工、钻探、巷道开拓等。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P、施工资质证(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编号:(D*)、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YF*),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该公 (略) 井巷采掘工程,双方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了丹东银山 (略) 驻克什克腾旗 (略) 项目部(以下简称丹东银山项目部),任命孙国栋为丹东银山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丹东银山项目部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生产过程有关情况
1.生产系统简介:
克什克腾旗 (略) 大石山铅锌矿采选*吨/年改扩建地下开采项目由长 (略) (*级资质,证书编号:A*)编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审批复。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施工组织 (略) 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并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交付丹东银山项目部,项目部按照该设计要求进行具体施工。 (略) 大石山铅锌矿1#盲竖井三中3-5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约45米,宽约5米,矿体厚度4.0-4.5m,倾角为83°,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采场两端设3-5-1、3-5-2两个与上中段贯通的行人通风天井作为采场的两个安全出口,矿体下盘布设电耙道与出矿斗穿,采用下盘电耙道与出矿溜井联合出矿。该采场于2022年5月开采,6月份因电耙道扩宽刷大施工,采场暂停采矿,直到事故发生时该采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现场安全管理简介:
(1) (略) 层面,公司总经 (略) 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郭宝臣、安全科科长张志峰负责三中3-5采场安全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张勋亮负责三中3-5采场采掘工程技术管理;事故发生时, (略) 当 (略) 总经理谷庆海。
(2)丹东银山项目部层面,项目部经理孙国栋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刘波负责三中3-5采场安全管理工作,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卢胜军负责三中3-5采场地质技术管理;事故发生时,丹东银山项目部当班带班下井领导是项目部经理孙国栋,当班安全员是刘波。
(三)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事故地点为三中3-5采场内距电耙机15m处,采高4.1米,事故地点上方顶板有一条由地质构造活动产生的断层,倾向NE84°,倾角为70°~85°,呈“V”字形向上发育,沿走向逐渐变宽,同时含有薄层断层泥,初步设计与地质报告中均未提及该断层,且在前期回采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断层。冒落下的岩石呈不规则形状,冒落的岩堆旁有一把铁锹。
二、事故发生经过以及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13日白班班前会上,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安排岩工刘景志、靳晓龙到一中施工现场撤出凿岩作业设备。班前会结束后,刘景志、靳晓龙随身携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下井到一中施工现场撤出设备。刘景志、靳晓龙撤出凿岩设备后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三中3-5采场,在经过距电耙机15m处时,顶板突然冒落将刘景志、靳晓龙掩埋。
(二)抢险救援情况
2022年7月13日11时许,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在三中检查时,发现3-5采场有灯光,随后进入采场查看,发现采场顶板冒落,冒落的渣堆中有水靴,渣堆旁有矿灯。刘波用手扒开渣堆一角,发现下面有人,试图继续用手扒开渣堆,但发现效率太慢后,便立即跑到三中马头门打电话通知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费志刚组织人员下井进行救援。费志刚接到电话后立 (略) 安全科科长张志峰,张志峰在接到费志刚报告后,立刻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进行了报告,随后张志峰、费志刚找到丹东银山项目部武春海、扈广军、李春伟,五人随即携带担架下井到达三中3-5采场,与刘波一起将刘景志、靳晓龙从渣堆救出,并送往井口。同时,郭宝臣在接到张志峰报告后立即安排两台车辆到井口等候救援, (略) 梁伟东联系林西县120。刘波等人升井后,立即将刘景志和靳晓龙抬至救援车上送 (略) ,在与120 (略) 相遇后进行了对接。在救护车上,随车医生对刘景志、靳晓龙进行了抢救,7月13日12时35分,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经过
2022年7月13日11时20分左右,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刘波打电话向丹东银山项目部安全员费志刚通知了事故情况,费志 (略) 安全科科长张志峰进行了报告;张志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进行了报告, (略) 总经理谷庆海下井带班无法取得联系,12 (略) 安全副矿长郭宝臣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三中3-5采场发生冒顶,导致两名工人受伤。7月13日12时35分左右,郭宝臣向总经理谷庆海报告了事故情况。7月13日13时17分, (略) 总经理谷庆海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 (略) 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进行了报告。
(四)善后处理情况
丹东银山项目部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 (略) 派副总经理刘晓辉协助处理善后相关事宜,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经丹东银山项目部与死者家属双方协商,于7月17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刘景志于7月17日火化,死者靳晓龙于7月18日火化。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佰零*万*仟*佰点击查看>>元(506.*元)。
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住址 | 身份证号 | 培训 情况 |
刘景志 | 男 | 48 | 死亡 |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长咀村李家堡1号200-11 | 已培训 | |
靳晓龙 | 男 | 35 | 死亡 | (略) 林西县大井镇东风村一组 | 已培训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盲竖井三中3-5采场矿体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出现呈“V”形向上发育并夹泥的断层,导致顶板发生冒落。
2.丹东银山项目部岩工刘景志、靳晓龙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停工多天的三中3-5采场。
(二)间接原因
1. (略)
(1)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丹东银山项目部
(1)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2)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略) 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志峰, (略) 安全科科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25%)。
2.郭宝臣, (略) 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3.张勋亮, (略) 总工程师 ,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4.谷庆海, (略)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
5.克什克腾旗 (略) ,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丹东银山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丹东银山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丹东银山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景志,项目部岩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采场,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刘景志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靳晓龙,项目部岩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经允许和现场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已经停工多天的采场,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刘景志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刘波,项目部当班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4.卢胜军,项目部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0%)。
5.孙国栋,丹东银山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5%)。
6.张恒禹, (略) 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
7.丹东银山 (略)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对停工采场进行临时封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切实完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 (略) (略) 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 (略) (略) 要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 (略) 要强化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严防失管漏查,坚决杜绝“三违”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行为。
(五) (略)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盯紧重点部位,狠抓薄弱环节,同时针对此次事故,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梳理短板弱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控,严防事故发生。
克什克腾旗 (略) “7.13”冒顶片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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