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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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连江县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新建一栋冷库和设备房。购置螺杆压缩机、蒸发式冷凝器、楔形带滚筒输送机等先进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总库容为 *t,年储运量 *t。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848.8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 690.*kwh、年新鲜水消费量3947.72t。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略) 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8日

连江县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新建一栋冷库和设备房。购置螺杆压缩机、蒸发式冷凝器、楔形带滚筒输送机等先进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总库容为 *t,年储运量 *t。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848.8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 690.*kwh、年新鲜水消费量3947.72t。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略) 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8日

连江县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新建一栋冷库和设备房。购置螺杆压缩机、蒸发式冷凝器、楔形带滚筒输送机等先进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总库容为 *t,年储运量 *t。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848.8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 690.*kwh、年新鲜水消费量3947.72t。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略) 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8日

连江县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冷链物流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新建一栋冷库和设备房。购置螺杆压缩机、蒸发式冷凝器、楔形带滚筒输送机等先进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总库容为 *t,年储运量 *t。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848.8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 690.*kwh、年新鲜水消费量3947.72t。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略) 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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