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0吨2,5-二甲基吡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0吨2,5-二甲基吡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金源 (略) :
《广西金源 (略) 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8-*-07-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广西金源 (略) 新厂区内。项目规模: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项目在企业现有用地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有在原醋酸酯车间改造设置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生产线,储运工程主要有仓库(利用原有两座*类仓库改造),辅助工程主要有控制室(利用内原有控制室),依托工程主要有依托现有的动力车间、危废暂存间、供排水系统、办公生活区等,环保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四氟苄醇项目的污水处理站,新增活性炭吸附+喷淋塔等。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2035)。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1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备案,根 (略) 政府协调广西金源 (略) 和 (略) 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会议精神,该项目纳入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中的项目,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手续,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广西金源 (略) 和 (略) 项目相关手续的复函》,该项目并经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进行加盖密闭,采取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密闭措施等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及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送入四氟苄醇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由园 (略)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郁江。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水提残液、废精馏残液、废三氯*烷包装、萃取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提残液、废精馏残液使用焚烧炉进行处理。其他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成品桶、废异 (略) 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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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源 (略) :
《广西金源 (略) 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8-*-07-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广西金源 (略) 新厂区内。项目规模: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项目在企业现有用地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有在原醋酸酯车间改造设置年产120吨2,5-二*基吡嗪生产线,储运工程主要有仓库(利用原有两座*类仓库改造),辅助工程主要有控制室(利用内原有控制室),依托工程主要有依托现有的动力车间、危废暂存间、供排水系统、办公生活区等,环保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四氟苄醇项目的污水处理站,新增活性炭吸附+喷淋塔等。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2035)。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1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备案,根 (略) 政府协调广西金源 (略) 和 (略) 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会议精神,该项目纳入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中的项目,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手续,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广西金源 (略) 和 (略) 项目相关手续的复函》,该项目并经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进行加盖密闭,采取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密闭措施等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及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送入四氟苄醇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由园 (略)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郁江。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水提残液、废精馏残液、废三氯*烷包装、萃取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提残液、废精馏残液使用焚烧炉进行处理。其他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成品桶、废异 (略) 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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