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民发〔2022〕30号中共贺州市平桂区委员会组织部贺州市平桂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村(社区)权责事项有关清单的通知
贺平民发〔2022〕30号中共贺州市平桂区委员会组织部贺州市平桂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村(社区)权责事项有关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为村(社区)减负增效,根据《中 (略)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关于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为基层减负等政策文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区制定了《 (略) 平桂区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等事项清单。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权责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平桂区实际制定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等四个清单(详见附件),依法厘清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应由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协税护税、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村(社区)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纳入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由区级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负责。
二、建立健全准入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略) 委员会 (略) 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准入单位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挂牌或派驻专职队*,区级各部门应当按要求指导相应活动开展。凡准予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应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集中承办。准入事项结束或发生变化后,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建立健全准入公开和监管机制,经审批进入村(社区)的事项要纳入清单管理。
三、增强村(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村(社区)工作者队*建设,扶持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村(社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水平。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及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区级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四、强化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严格执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事项清单开展村(社区)工作,列入村(社区)工作清单的事项,按照事项性质由相应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和涉及人力、财力、物力应保障而未保障到位的,村(社区)有权拒绝办理不承担因拒绝办理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区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到村(社区)进行检查督导,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村(社区)工作准入清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未尽事宜,请联系区委组织部组织一股(电话:*)、区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电话:*)联系。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清单
3.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
5. (略) 平桂区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
理办法(试行)
6. (略) 平桂区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准入
审定表
(略) 平桂区委员会组织部 (略) 平桂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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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为村(社区)减负增效,根据《中 (略)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关于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为基层减负等政策文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区制定了《 (略) 平桂区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等事项清单。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权责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平桂区实际制定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等四个清单(详见附件),依法厘清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应由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协税护税、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村(社区)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纳入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由区级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负责。
二、建立健全准入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略) 委员会 (略) 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准入单位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挂牌或派驻专职队*,区级各部门应当按要求指导相应活动开展。凡准予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应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集中承办。准入事项结束或发生变化后,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建立健全准入公开和监管机制,经审批进入村(社区)的事项要纳入清单管理。
三、增强村(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村(社区)工作者队*建设,扶持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村(社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水平。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及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区级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四、强化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严格执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事项清单开展村(社区)工作,列入村(社区)工作清单的事项,按照事项性质由相应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和涉及人力、财力、物力应保障而未保障到位的,村(社区)有权拒绝办理不承担因拒绝办理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区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到村(社区)进行检查督导,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村(社区)工作准入清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未尽事宜,请联系区委组织部组织一股(电话:*)、区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电话:*)联系。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清单
3.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
5. (略) 平桂区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
理办法(试行)
6. (略) 平桂区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准入
审定表
(略) 平桂区委员会组织部 (略) 平桂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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