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公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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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公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报来《关于实施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的请示》(石环平〔2022〕5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2211-*-16-0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整体环境,满足办公需要,保障环境监察业务能够正常开展,更好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1.拆除场地破损面包砖并进行混凝土硬化940㎡。

2.拆除室外砖砌围墙113.6m,新建铁艺围墙53.72m。

3.改造室外采暖管沟,拆除并恢复混凝土硬化地面34.32㎡;新建Φ1500mm阀门井1座,混凝土排水井2座,安装直埋式预制保温管60m;办公用房室内地暖管道全部清洗。

4.拆除场地内彩钢棚87.86㎡,新建彩钢车棚96㎡(长16m,宽6m,高3m)。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2年11月—2022年12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28.*元,其中:工程费用26.*元,其他费用1.*元,预备费0.*元。

资金来源:市拨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报来《关于实施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的请示》(石环平〔2022〕5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2211-*-16-0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整体环境,满足办公需要,保障环境监察业务能够正常开展,更好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太沙园区环境监察所。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1.拆除场地破损面包砖并进行混凝土硬化940㎡。

2.拆除室外砖砌围墙113.6m,新建铁艺围墙53.72m。

3.改造室外采暖管沟,拆除并恢复混凝土硬化地面34.32㎡;新建Φ1500mm阀门井1座,混凝土排水井2座,安装直埋式预制保温管60m;办公用房室内地暖管道全部清洗。

4.拆除场地内彩钢棚87.86㎡,新建彩钢车棚96㎡(长16m,宽6m,高3m)。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2年11月—2022年12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28.*元,其中:工程费用26.*元,其他费用1.*元,预备费0.*元。

资金来源:市拨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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