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梅河口恒基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1-*)总投资36993.87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8m2,总建筑面积40059.11m2。新建一条年产20万吨绿色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一条年产20万m3蒸压加气混凝土和板材生产线(10万m3砌块和10万m3板材)、两条共年产60万m3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根据北京东方 (略) 出具的《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东方华太能评字〔2022〕515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500.7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1152.25万千瓦时,折1416.12吨标准煤;天然气124.6万Nm3,折1513.02吨标准煤;柴油1078.6吨,折1571.63吨标准煤。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的规定,结合项目用能情况,和同类项目实际能源消耗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耗能指标,制定项目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实际执行情况并总结推广节能经验。
(二)项目建设内容公共建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45-2020)中控制项指标的要求,并应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
(三)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国家能源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五)修改完善后的《节能报告》应作为项目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梅河口恒基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1-*)总投资36993.87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8m2,总建筑面积40059.11m2。新建一条年产20万吨绿色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一条年产20万m3蒸压加气混凝土和板材生产线(10万m3砌块和10万m3板材)、两条共年产60万m3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根据北京东方 (略) 出具的《关于新型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东方华太能评字〔2022〕515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500.7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1152.25万千瓦时,折1416.12吨标准煤;天然气124.6万Nm3,折1513.02吨标准煤;柴油1078.6吨,折1571.63吨标准煤。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的规定,结合项目用能情况,和同类项目实际能源消耗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耗能指标,制定项目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实际执行情况并总结推广节能经验。
(二)项目建设内容公共建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45-2020)中控制项指标的要求,并应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
(三)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国家能源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五)修改完善后的《节能报告》应作为项目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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