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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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 (略) 人民政府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36号)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 (略) 场竞争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政策制定科室),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第二条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附后)和《实施意见》(附后)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法规科对其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核对。书面审查结论随起草文件材料并上报局领导审定签发,书面审查结论应随签发文件存档。
办公室在发文时,对政策制定科室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文。

第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政策制定科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市自然资源和 (略) 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利害关系人 (略) 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 (略) 场主体。

第七条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定期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九条政策制定科室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教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 (略) 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条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政策制定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政策制定科室应自觉配合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为贯彻落实《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 (略) 人民政府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36号)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 (略) 场竞争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政策制定科室),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第二条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附后)和《实施意见》(附后)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法规科对其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核对。书面审查结论随起草文件材料并上报局领导审定签发,书面审查结论应随签发文件存档。
办公室在发文时,对政策制定科室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文。

第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政策制定科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市自然资源和 (略) 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利害关系人 (略) 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 (略) 场主体。

第七条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定期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九条政策制定科室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教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 (略) 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条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政策制定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政策制定科室应自觉配合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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