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管〔2022〕13号关于《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环管〔2022〕13号关于《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环管〔2022〕13号 关于《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7:40:00 来源:平乐生态环境局
桂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为:2020-*-29-03-*,位于平乐县张家镇燕水锰矿,项目租用原 (略) 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32018m2,建筑面积13340m2,建设2条电加热生产线, 5条工业炉窑加热生产线(无清洗工序),项目2条电加热生产线的生产规模为5000吨/a,5条炉窑生产线的生产规模为10000吨/a,年产再生颗粒1.5万吨/a。设有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办公生活区、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万元,占总投资的14.25%。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各类施工作业及砂石料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运输时产生的汽车尾气等,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及料场篷布覆盖措施,减少施工场地、道路扬尘的产生量。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自电加热生产线产生的熔融废气和炉窑加热生产线产生炉窑燃料废气和熔融废气。项目熔融造粒废气收集后引至“喷淋塔+除湿+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27-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排放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隔油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回用于施工生产,或作降尘用水;车辆冲洗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来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有破碎、清洗废水、冷却水和喷淋废水,项目破碎、清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循环处理,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破碎、清洗工段,不外排;冷却水直接循环利用;喷淋废水经气浮机除油处理,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喷淋塔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树施肥,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降噪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降低运行噪声,对高噪声的设备安装消声减震装置,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围挡、选用并及时维修保养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时间,降低噪声对环境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生产设备噪声采用消声器等降噪措施;机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等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清洗池、沉淀池污泥,原料捆扎物废铁丝;危险废物包括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光氧管,喷淋塔浮油,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滤网。废铁丝交专业机构回收;沉淀池污泥脱水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灰渣用作农肥;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活性炭、UV光解废灯管、废滤网和滤渣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建设单位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定期进行监测;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厂区制定完善的危险废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规划、自然资源、交通、应急、水利、林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平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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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管〔2022〕13号 关于《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7:40:00 来源:平乐生态环境局
桂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万吨废旧塑料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为:2020-*-29-03-*,位于平乐县张家镇燕水锰矿,项目租用原 (略) 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32018m2,建筑面积13340m2,建设2条电加热生产线, 5条工业炉窑加热生产线(无清洗工序),项目2条电加热生产线的生产规模为5000吨/a,5条炉窑生产线的生产规模为10000吨/a,年产再生颗粒1.5万吨/a。设有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办公生活区、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万元,占总投资的14.25%。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各类施工作业及砂石料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运输时产生的汽车尾气等,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及料场篷布覆盖措施,减少施工场地、道路扬尘的产生量。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自电加热生产线产生的熔融废气和炉窑加热生产线产生炉窑燃料废气和熔融废气。项目熔融造粒废气收集后引至“喷淋塔+除湿+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27-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排放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隔油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回用于施工生产,或作降尘用水;车辆冲洗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来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有破碎、清洗废水、冷却水和喷淋废水,项目破碎、清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循环处理,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破碎、清洗工段,不外排;冷却水直接循环利用;喷淋废水经气浮机除油处理,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喷淋塔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树施肥,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降噪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降低运行噪声,对高噪声的设备安装消声减震装置,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围挡、选用并及时维修保养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时间,降低噪声对环境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生产设备噪声采用消声器等降噪措施;机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等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清洗池、沉淀池污泥,原料捆扎物废铁丝;危险废物包括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光氧管,喷淋塔浮油,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滤网。废铁丝交专业机构回收;沉淀池污泥脱水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灰渣用作农肥;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活性炭、UV光解废灯管、废滤网和滤渣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建设单位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定期进行监测;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厂区制定完善的危险废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规划、自然资源、交通、应急、水利、林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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