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龙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2〕4号
荥阳市龙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4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A
地址: (略) (略) 310国道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4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7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仟*佰元整(7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4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A
地址: (略) (略) 310国道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4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7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仟*佰元整(7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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