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狼山港务有限公司淮安港盱眙港区官滩作业区淮安狼山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淮安狼山港务有限公司淮安港盱眙港区官滩作业区淮安狼山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9-*-89-05-*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淮安港盱眙港区官滩作业区 (略) 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盱眙县官滩镇官滩港东侧、原淮河建材总厂(现浙嘉建材厂)前面东南端,占用岸线70米,*地面积58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码头建设2个100吨级泊位,分别为散货泊位和待货泊位各一个, (略) 水利局批准的码头吞吐量为25万吨/年,装卸货物为狼山水泥厂水泥熟料。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不涉及淮河洪水调蓄区、洪泽湖(盱眙县)重要湿地,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严格限制施工范围,避免对周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3.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不断加强和完善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强化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和物资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漏油事故等应急能力。
4.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减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管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禁止排放船舶压载水。
5.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码头区给排水管网。妥善收集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废(污)水,码头沿岸设置围堰,围堰内侧设置导流沟,将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导入沉淀池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施工期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进入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 (略) 化粪池处理;运营期船舶生活污水采用吨桶收集,通过接驳口连接抽入码头区化粪池,与码头区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6.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颗粒物的产生与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卸船作业期间,起重机抓取水泥熟料速度应控制低于0.2m/s,以减少物料扬散;卸料区设置密闭卸料棚,卸料棚除顶部留有链条的行走轨道外,其余均封闭;皮带机导料口区域保持微负压并设置加装垂帘的集气罩,导料口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泥熟料采用封闭式皮带输送机(五米高空廊道)输送至 (略) 料棚;靠港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禁止在大风等易产生扬尘的恶劣天气下进行卸船作业;码头区域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7.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皮带机,船舶靠岸过程降速行驶,减少交通噪声,禁止夜间作业,防止噪声扰民。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8.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项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船舶含油废水(HW09)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颗粒物、沉淀池沉渣收集后用作 (略) 原料,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含油劳保用品(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06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com
项目代码:2109-*-89-05-*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淮安港盱眙港区官滩作业区 (略) 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盱眙县官滩镇官滩港东侧、原淮河建材总厂(现浙嘉建材厂)前面东南端,占用岸线70米,*地面积58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码头建设2个100吨级泊位,分别为散货泊位和待货泊位各一个, (略) 水利局批准的码头吞吐量为25万吨/年,装卸货物为狼山水泥厂水泥熟料。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不涉及淮河洪水调蓄区、洪泽湖(盱眙县)重要湿地,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严格限制施工范围,避免对周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3.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不断加强和完善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强化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和物资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漏油事故等应急能力。
4.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减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管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禁止排放船舶压载水。
5.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码头区给排水管网。妥善收集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废(污)水,码头沿岸设置围堰,围堰内侧设置导流沟,将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导入沉淀池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施工期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进入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 (略) 化粪池处理;运营期船舶生活污水采用吨桶收集,通过接驳口连接抽入码头区化粪池,与码头区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6.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颗粒物的产生与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卸船作业期间,起重机抓取水泥熟料速度应控制低于0.2m/s,以减少物料扬散;卸料区设置密闭卸料棚,卸料棚除顶部留有链条的行走轨道外,其余均封闭;皮带机导料口区域保持微负压并设置加装垂帘的集气罩,导料口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泥熟料采用封闭式皮带输送机(五米高空廊道)输送至 (略) 料棚;靠港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禁止在大风等易产生扬尘的恶劣天气下进行卸船作业;码头区域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7.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皮带机,船舶靠岸过程降速行驶,减少交通噪声,禁止夜间作业,防止噪声扰民。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8.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项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船舶含油废水(HW09)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颗粒物、沉淀池沉渣收集后用作 (略) 原料,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含油劳保用品(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06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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