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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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厦门 (略) 硬质合金工业园(一期)——高性能工具基体生产线建设项目(二阶段)

   (略) 海沧区东孚西路69号

  厦门 (略)

  厦门 (略)

  一、该项 (略) 海沧区东孚西路69号。该项目总投资*万,其中环保投资3076.9万元。主要建设:联合制粉厂房、RTP厂房、合金厂房、物流中心、宿舍楼、制氢站、酒精库、危化品仓库、综合站房、污水处理站等;扩建项目生产规模为粉末25401t/a,其中钨粉12000t/a、碳化钨11524t/a、钴粉1804t/a、复式碳化物73t/a;RTP混合料11200t/a,其中棒材RTP混合料7500t/a、矿用RTP混合料2100t/a、刀片RTP混合料1000t/a、商品RTP混合料600t/a;合金制品2000t/a,其中矿用合金制品1740t/a,旋转锉200t/a,零件类60t/a。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排放限值标准,其中联合制粉厂房碳化钨和复式碳化物生产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执行表1中碳黑尘标准;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323-2018)表2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标准和表3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4标准限值;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和表2中标准限值;*醇排放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中排放限值;一氧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

  (二)项目废水中总 (略) 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中标准限值,其余污染物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3 类标准限值;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同时,落实VOCs倍量替代,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不得突破报告书核定的总量。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严格落实联合制粉厂房、RTP厂房和合金厂房等废气收集以及密闭措施,建立废气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应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规模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同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类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排气筒应规范化设置,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节水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并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演练。建设单位应严格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厦门 (略) 硬质合金工业园(一期)——高性能工具基体生产线建设项目(二阶段)

   (略) 海沧区东孚西路69号

  厦门 (略)

  厦门 (略)

  一、该项 (略) 海沧区东孚西路69号。该项目总投资*万,其中环保投资3076.9万元。主要建设:联合制粉厂房、RTP厂房、合金厂房、物流中心、宿舍楼、制氢站、酒精库、危化品仓库、综合站房、污水处理站等;扩建项目生产规模为粉末25401t/a,其中钨粉12000t/a、碳化钨11524t/a、钴粉1804t/a、复式碳化物73t/a;RTP混合料11200t/a,其中棒材RTP混合料7500t/a、矿用RTP混合料2100t/a、刀片RTP混合料1000t/a、商品RTP混合料600t/a;合金制品2000t/a,其中矿用合金制品1740t/a,旋转锉200t/a,零件类60t/a。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排放限值标准,其中联合制粉厂房碳化钨和复式碳化物生产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执行表1中碳黑尘标准;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323-2018)表2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标准和表3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4标准限值;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和表2中标准限值;*醇排放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中排放限值;一氧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

  (二)项目废水中总 (略) 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中标准限值,其余污染物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3 类标准限值;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同时,落实VOCs倍量替代,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不得突破报告书核定的总量。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严格落实联合制粉厂房、RTP厂房和合金厂房等废气收集以及密闭措施,建立废气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应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规模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同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类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排气筒应规范化设置,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节水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并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演练。建设单位应严格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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