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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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海赛米克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项目 | (略) 海沧区凤山北五路7号厂房1-2楼(凤山工业区) | 厦门海赛米 (略) | 厦门 (略) | 一、该项 (略) 海沧区凤山北五路7号厂房1-2楼(凤山工业区)。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该项目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生产真空管(真空灭弧室)12吨、方盒(高压直流继电器)1500吨、熔断器管(汽车氧传感器)460吨、水阀片(卫浴龙头陶瓷栓轴)24吨、加热器(智能马桶加热器)和传感器(电路陶瓷熔断器)5.4吨。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该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 (二)项目研磨清洗废水、振抛废水、品红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工程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南侧厂界临近凤山村一侧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运营期项目厂界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都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15m,排气筒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 (三)落实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研磨清洗废水、振抛废水、品红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达标,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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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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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海赛米克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项目 | (略) 海沧区凤山北五路7号厂房1-2楼(凤山工业区) | 厦门海赛米 (略) | 厦门 (略) | 一、该项 (略) 海沧区凤山北五路7号厂房1-2楼(凤山工业区)。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该项目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生产真空管(真空灭弧室)12吨、方盒(高压直流继电器)1500吨、熔断器管(汽车氧传感器)460吨、水阀片(卫浴龙头陶瓷栓轴)24吨、加热器(智能马桶加热器)和传感器(电路陶瓷熔断器)5.4吨。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该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 (二)项目研磨清洗废水、振抛废水、品红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工程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南侧厂界临近凤山村一侧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运营期项目厂界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都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15m,排气筒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 (三)落实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研磨清洗废水、振抛废水、品红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达标,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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