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建瓯筹岭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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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建瓯筹岭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三峡新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函》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5〕143号)文件, (略) 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建瓯筹岭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因主体工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造成该工程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产生重大变更。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74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56.5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原批复61.56万元(已缴纳)。

二、有关要求

(一)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及时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应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利厅水保与科 (略) 、 (略) 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告书评审意见(另行装订)

(略) 水利厅

**日

三峡新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函》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5〕143号)文件, (略) 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建瓯筹岭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因主体工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造成该工程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产生重大变更。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74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56.5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原批复61.56万元(已缴纳)。

二、有关要求

(一)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及时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应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利厅水保与科 (略) 、 (略) 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建瓯筹岭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告书评审意见(另行装订)

(略)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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