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第24项问题整改销号公示-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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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第24项问题整改销号公示-2022-11-04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新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第24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大兴安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大兴安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了验收,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新林区污水处理厂部分指标经常出现进水浓度低于排放标准情况,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二、整改目标:

新林区对处理工艺进行详查,实行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新林区委、区政府对新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于排放标准情况自查,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聘请专家指导整改,实行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新林区全面检查污水管网收集情况,及时排除污水管网跑、冒、漏现象,确保污水收集全部进入管网。通过技改延长污水沉淀时间,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断裂、破损污水管道已维修完毕,进水浓度已经恢复正常,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新林区污水处理厂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五、验收情况:

经验收组调阅整改内业档案和现场验收,新林区按照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达到了整改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六、公示时间:**日至**日

七、受理部门:新林区人民政府

八、受理电话:0457-*

九、受理地址: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楼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新林区人民政府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

**日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新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第24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大兴安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大兴安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了验收,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新林区污水处理厂部分指标经常出现进水浓度低于排放标准情况,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二、整改目标:

新林区对处理工艺进行详查,实行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新林区委、区政府对新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于排放标准情况自查,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聘请专家指导整改,实行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新林区全面检查污水管网收集情况,及时排除污水管网跑、冒、漏现象,确保污水收集全部进入管网。通过技改延长污水沉淀时间,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断裂、破损污水管道已维修完毕,进水浓度已经恢复正常,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新林区污水处理厂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五、验收情况:

经验收组调阅整改内业档案和现场验收,新林区按照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达到了整改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六、公示时间:**日至**日

七、受理部门:新林区人民政府

八、受理电话:0457-*

九、受理地址: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楼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新林区人民政府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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