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2〕021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2〕021号)

当事人: (略) 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8

法定代表人:颜浩东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510

住址: (略) 娄星区百亩乡双林村前进组

受委托人:周*南;电话号码:138点击查看>>*0187

我局于202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珠山鑫园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吉星路西侧建设珠山鑫园项目,规划审批4栋(框剪结构,1#、2#栋层数为1+17F/D3,3#、4#栋层数为1+16F/D3),总建筑面积35527㎡(地上部分建筑面积26377㎡,地下部分建筑面积9150㎡);实建4栋(框剪结构,1#、2#栋层数为1+18F/D3,3#、4#栋层数为1+17F/D3),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36883.7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27572.96㎡,地下部分建筑面积9310.7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为991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1#、2#、3#、4#栋均超建1层,增加建筑面积1355.61㎡。2、该项目地下室多建160.7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周*南身份证复印 (略) 宏 (略) 全权委托黄*才办理相关手续。

2、《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4栋,总建筑面积35527㎡。

3、《不动产权证》湘(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合法用地面积为6666.47㎡。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略) 宏 (略) 认可珠山鑫园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珠山鑫园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2年11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2〕017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2〕0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具有免费赠送2000㎡建 (略)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业务用房的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项目1#、2#、3#、4#栋均超建1层增加建筑面积1355.61㎡,按工程造价991元/㎡的5%(即49.55元/㎡)予以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7170元。2、对地下室多建160.75㎡,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中第十项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规定,按工程造价991元/㎡的5%(即49.55元/㎡)予以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965元;综上,1、2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7513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当事人: (略) 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8

法定代表人:颜浩东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510

住址: (略) 娄星区百亩乡双林村前进组

受委托人:周*南;电话号码:138点击查看>>*0187

我局于202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珠山鑫园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吉星路西侧建设珠山鑫园项目,规划审批4栋(框剪结构,1#、2#栋层数为1+17F/D3,3#、4#栋层数为1+16F/D3),总建筑面积35527㎡(地上部分建筑面积26377㎡,地下部分建筑面积9150㎡);实建4栋(框剪结构,1#、2#栋层数为1+18F/D3,3#、4#栋层数为1+17F/D3),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36883.7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27572.96㎡,地下部分建筑面积9310.7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为991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1#、2#、3#、4#栋均超建1层,增加建筑面积1355.61㎡。2、该项目地下室多建160.7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周*南身份证复印 (略) 宏 (略) 全权委托黄*才办理相关手续。

2、《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4栋,总建筑面积35527㎡。

3、《不动产权证》湘(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合法用地面积为6666.47㎡。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略) 宏 (略) 认可珠山鑫园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珠山鑫园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2年11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2〕017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2〕0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具有免费赠送2000㎡建 (略)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业务用房的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项目1#、2#、3#、4#栋均超建1层增加建筑面积1355.61㎡,按工程造价991元/㎡的5%(即49.55元/㎡)予以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7170元。2、对地下室多建160.75㎡,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中第十项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规定,按工程造价991元/㎡的5%(即49.55元/㎡)予以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965元;综上,1、2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7513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