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核发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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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核发权限的公告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日起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由 (略) 级审批部门,望各排污单位相互告知,并按其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垣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日起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由 (略) 级审批部门,望各排污单位相互告知,并按其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垣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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